DB65/T 3424-2012
罪犯集体教育管理规程
发布时间:2012-07-16 实施时间:2012-08-16


罪犯集体教育是指对在监狱、拘留所、看守所等场所服刑的罪犯进行的集体教育活动。罪犯集体教育是罪犯改造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促进罪犯思想道德教育、法律教育、职业技能教育和心理健康教育的有效手段。

本标准适用于监狱、拘留所、看守所等场所的罪犯集体教育管理。

基本要求
1.罪犯集体教育应当遵循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坚持以人为本、以改造为中心的原则,注重罪犯的思想道德教育、法律教育、职业技能教育和心理健康教育。
2.罪犯集体教育应当注重实效,确保教育内容具有针对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能够真正起到改造罪犯的作用。
3.罪犯集体教育应当注重个性化,根据罪犯的不同情况和特点,采取不同的教育方式和方法,实现个性化教育。
4.罪犯集体教育应当注重安全,确保教育活动的安全性和稳定性,防止罪犯逃脱、暴动等事件的发生。

组织管理
1.罪犯集体教育应当由专门的教育机构或者教育人员负责组织和管理。
2.罪犯集体教育应当制定教育计划和教育方案,明确教育目标、教育内容、教育方式和教育效果评估等方面的内容。
3.罪犯集体教育应当建立健全教育档案,记录罪犯的教育情况和效果,为罪犯改造提供依据。

教育内容
1.思想道德教育:包括爱国主义、集体主义、法制观念、道德规范等方面的教育。
2.法律教育:包括法律知识、法律意识、法律遵守等方面的教育。
3.职业技能教育:根据罪犯的不同情况和特点,开展不同的职业技能培训和教育。
4.心理健康教育:包括心理调适、心理疾病预防、心理健康维护等方面的教育。

教育方法
1.讲授法:通过讲授法律、道德、职业技能等方面的知识,提高罪犯的认知水平和素质。
2.体验法:通过体验、模拟等方式,让罪犯深刻体验到违法犯罪的后果和社会的惩罚,增强法律意识和法律遵守意识。
3.互动法:通过互动、讨论等方式,促进罪犯之间的交流和沟通,增强集体意识和团队合作精神。
4.实践法:通过实践、操作等方式,让罪犯掌握实际操作技能,提高职业技能水平。

教育效果评估
1.罪犯集体教育应当建立教育效果评估机制,对教育效果进行评估和反馈。
2.教育效果评估应当采用科学、客观、公正的方法,确保评估结果真实可靠。
3.教育效果评估结果应当及时反馈给罪犯和教育机构,为罪犯改造提供依据。

相关标准
GB/T 26341-2010 《刑罚执行机关罪犯教育改造工作规范》
GB/T 26342-2010 《刑罚执行机关罪犯心理健康教育规范》
GB/T 26343-2010 《刑罚执行机关罪犯职业技能教育规范》
GB/T 26344-2010 《刑罚执行机关罪犯法律教育规范》
GB/T 26345-2010 《刑罚执行机关罪犯思想道德教育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