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65/T 3431-2012
新疆农业名牌产品申报企业标准体系导则
发布时间:2012-09-10 实施时间:2012-10-10


一、标准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
3.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
4.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业名牌产品管理办法》

二、术语和定义
1. 农业名牌产品:指在新疆境内生产、加工、包装、储存、运输、销售等环节中,经过认定符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业名牌产品管理办法规定的标准和要求,具有较高的品质、安全、营养、健康、环保等特点,具有一定的知名度、美誉度和市场竞争力的农产品。
2. 申报企业:指在新疆境内生产、加工、包装、储存、运输、销售等环节中,符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业名牌产品管理办法规定的标准和要求,具有一定的知名度、美誉度和市场竞争力的企业。
3. 标准体系:指申报企业为了保证农业名牌产品的质量和竞争力,按照一定的标准和要求,建立的包括组织、职责、程序、文件、记录等在内的一系列相互关联的要素。

三、标准内容
1. 申报企业应当建立符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业名牌产品管理办法规定的标准体系,包括组织、职责、程序、文件、记录等要素。
2. 申报企业应当制定符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业名牌产品管理办法规定的标准和要求的产品质量控制计划,并按照计划执行。
3. 申报企业应当建立符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业名牌产品管理办法规定的标准和要求的产品质量检测体系,并按照检测体系进行产品质量检测。
4. 申报企业应当建立符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业名牌产品管理办法规定的标准和要求的产品追溯体系,并按照追溯体系进行产品追溯。
5. 申报企业应当建立符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业名牌产品管理办法规定的标准和要求的产品宣传推广体系,并按照宣传推广体系进行产品宣传推广。

四、标准要求
1. 申报企业应当按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业名牌产品管理办法规定的标准和要求,建立符合标准体系要求的标准体系。
2. 申报企业应当按照产品质量控制计划执行产品质量控制。
3. 申报企业应当按照产品质量检测体系进行产品质量检测,并保证产品质量符合标准和要求。
4. 申报企业应当按照产品追溯体系进行产品追溯,并保证产品追溯符合标准和要求。
5. 申报企业应当按照产品宣传推广体系进行产品宣传推广,并保证宣传推广符合标准和要求。

相关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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