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65/T 3471-2013
煤炭资源开采天然放射性核素限量
发布时间:2013-03-15 实施时间:2013-0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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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炭是我国主要的能源资源之一,但是煤炭中含有天然放射性核素,如铀、钍、钾等,这些核素在煤炭开采、运输、使用过程中会释放出来,对环境和人体健康造成潜在的危害。为了保障煤炭资源开采过程中的环境和人体健康安全,制定了《煤炭资源开采天然放射性核素限量》标准。
该标准适用于煤炭资源开采过程中的天然放射性核素限量要求。标准规定了煤炭中铀、钍、钾的限量要求,其中铀和钍的限量要求分别为30Bq/kg和40Bq/kg,钾的限量要求为3000Bq/kg。同时,标准还规定了煤炭开采过程中的环境监测和人员防护要求。
为了保障煤炭开采过程中的环境和人体健康安全,煤炭企业应当按照标准要求进行煤炭质量检测和环境监测,并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同时,监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煤炭企业的监督检查,确保企业严格遵守标准要求。
相关标准:
GB 6566-2010 环境质量标准
GB 3096-2008 工业企业职业卫生标准
GB 18599-2016 建筑物室内环境污染控制标准
GB/T 16157-2012 煤炭质量分析方法
GB/T 19495-2004 煤炭开采安全规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