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适用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新疆林业生态工程建设的检查验收。
二、基本要求
1.检查验收应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的要求进行。
2.检查验收应严格按照规定程序进行,确保检查验收的全面、公正、客观。
3.检查验收应注重实际效益,以保证林业生态工程建设的质量和效益。
4.检查验收应注重科学性,以保证林业生态工程建设的可持续发展。
三、程序
1.检查验收前,应进行前期调研和设计审查,确保林业生态工程建设的可行性和合理性。
2.检查验收应由建设单位申请,由验收机构组织实施。
3.检查验收应分为初验和终验两个阶段,初验应在林业生态工程建设完成后的一个月内进行,终验应在林业生态工程建设完成后的六个月内进行。
4.检查验收应按照规定的内容和方法进行,验收结果应书面报告,并由建设单位和验收机构签字盖章。
四、内容和方法
1.初验内容和方法
(1)初验应对林业生态工程建设的基本情况进行检查,包括工程建设的规模、位置、设计方案、施工进度等。
(2)初验应对林业生态工程建设的质量进行检查,包括工程建设的材料、设备、施工质量等。
(3)初验应对林业生态工程建设的安全进行检查,包括工程建设的安全措施、施工现场的安全情况等。
2.终验内容和方法
(1)终验应对林业生态工程建设的效益进行检查,包括工程建设的生态效益、经济效益等。
(2)终验应对林业生态工程建设的运行情况进行检查,包括工程建设的管理、维护等情况。
(3)终验应对林业生态工程建设的环境影响进行检查,包括工程建设对周边环境的影响等。
五、相关标准
1. DB11/T 3861-2016 新疆林业生态工程设计规范
2. DB12/T 3863-2016 新疆林业生态工程施工规范
3. DB13/T 3864-2016 新疆林业生态工程质量验收规范
4. DB14/T 3865-2016 新疆林业生态工程管理规范
5. DB15/T 3866-2016 新疆林业生态工程维护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