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65 2882-2008
在用压燃式发动机轻型汽车加载减速法排气烟度排放限值
发布时间:2008-06-02 实施时间:2008-07-02


DB65 2882-2008标准是为了控制压燃式发动机轻型汽车的排气烟度排放,保护环境和人类健康而制定的。该标准适用于在用的压燃式发动机轻型汽车,包括载重量不超过3.5吨的货车、客车和越野车等。

该标准规定了不同排量和功率的压燃式发动机轻型汽车在加载减速法下的排气烟度限值。其中,排量小于或等于1.0L的车辆烟度限值为2.5,排量大于1.0L但小于或等于1.5L的车辆烟度限值为3.0,排量大于1.5L但小于或等于2.0L的车辆烟度限值为3.5,排量大于2.0L但小于或等于2.5L的车辆烟度限值为4.0,排量大于2.5L但小于或等于3.5L的车辆烟度限值为4.5。

此外,该标准还规定了不同功率的压燃式发动机轻型汽车在加载减速法下的排气烟度限值。其中,功率小于或等于60kW的车辆烟度限值为3.5,功率大于60kW但小于或等于75kW的车辆烟度限值为4.0,功率大于75kW但小于或等于90kW的车辆烟度限值为4.5,功率大于90kW但小于或等于110kW的车辆烟度限值为5.0,功率大于110kW但小于或等于130kW的车辆烟度限值为5.5,功率大于130kW但小于或等于150kW的车辆烟度限值为6.0,功率大于150kW但小于或等于175kW的车辆烟度限值为6.5,功率大于175kW但小于或等于200kW的车辆烟度限值为7.0,功率大于200kW但小于或等于250kW的车辆烟度限值为8.0,功率大于250kW的车辆烟度限值为9.0。

需要注意的是,该标准规定的排气烟度限值是在加载减速法下进行测量的。在实际使用中,压燃式发动机轻型汽车的排气烟度排放应该符合国家和地方的环保法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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