燃煤电厂是我国主要的电力生产方式之一,但其烟气中含有大量的污染物,其中汞是一种有毒有害的重金属污染物,对环境和人体健康都有很大的危害。为了保护环境和人民健康,制定了《燃煤电厂烟气汞污染物排放标准》(DB65/T 3909-2016)。
本标准适用于燃煤电厂烟气汞污染物的排放控制和监测。其中,烟气汞污染物包括元素汞、无机汞和有机汞。本标准规定了燃煤电厂烟气汞污染物的排放限值、监测方法、监测频次、数据处理和报告要求等内容。
排放限值方面,本标准规定了燃煤电厂烟气中元素汞、无机汞和有机汞的排放限值。其中,元素汞的排放限值为0.03mg/Nm³,无机汞的排放限值为0.03mg/Nm³,有机汞的排放限值为0.01mg/Nm³。这些排放限值都是以干基计算的。
监测方法方面,本标准规定了燃煤电厂烟气汞污染物的监测方法。其中,元素汞和无机汞的监测方法采用冷蒸汽原子荧光光谱法(CVAFS),有机汞的监测方法采用气相色谱-质谱联用法(GC-MS)。监测频次方面,本标准规定了燃煤电厂应每季度对烟气汞污染物进行一次监测。
数据处理和报告要求方面,本标准规定了燃煤电厂应对监测数据进行处理和报告。其中,监测数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报告应当包括监测数据、监测方法、监测频次、数据处理方法和结果等内容。
总之,本标准的实施可以有效控制燃煤电厂烟气汞污染物的排放,保护环境和人民健康。
相关标准
- GB 13223-2011 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 HJ 633-2012 烟气汞污染物排放标准
- HJ/T 75-2007 烟气污染物自动监测技术规范
- HJ/T 397-2007 烟气污染物连续排放监测技术规范
- HJ/T 397-2007 烟气污染物连续排放监测技术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