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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信息化建设的不断推进,各级政府部门和社会组织积极开展基础数据共享工作,建设基础数据共享交换平台,实现基础数据的共享和交换。为了规范基础数据共享交换平台共享数据获取的行为,保障共享数据的安全和合法性,本标准制定了基层基础数据共享交换平台共享数据获取的规范。
共享数据获取的基本要求
1. 共享数据获取应当遵循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保障共享数据的安全和合法性。
2. 共享数据获取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保障共享数据的公共利益和社会效益。
3. 共享数据获取应当遵循依法合规、科学规范的原则,保障共享数据的质量和可靠性。
4. 共享数据获取应当遵循便捷、高效、低成本的原则,保障共享数据的可用性和易用性。
共享数据获取的流程
1. 共享数据获取的申请:用户向基层基础数据共享交换平台提出共享数据获取申请,包括共享数据的名称、类型、用途等信息。
2. 共享数据获取的审核:基层基础数据共享交换平台对共享数据获取申请进行审核,包括审核用户的身份、资质、用途等信息。
3. 共享数据获取的授权:基层基础数据共享交换平台对审核通过的共享数据获取申请进行授权,包括授权用户的访问权限、使用权限等信息。
4. 共享数据获取的使用:用户按照授权的权限访问和使用共享数据,包括下载、查询、分析等操作。
5. 共享数据获取的监管:基层基础数据共享交换平台对共享数据获取的使用进行监管,包括监测用户的访问行为、使用行为等信息。
共享数据获取的安全保障
1. 共享数据获取应当采取安全可靠的技术手段,保障共享数据的机密性、完整性和可用性。
2. 共享数据获取应当采取身份认证、访问控制、数据加密等措施,保障共享数据的安全性和隐私性。
3. 共享数据获取应当采取日志记录、审计跟踪等措施,保障共享数据的追溯性和可信度。
4. 共享数据获取应当采取备份、恢复、灾备等措施,保障共享数据的可靠性和可恢复性。
相关标准:
GB/T 28281-2012 基础地理信息数据规范
GB/T 28282-2012 基础地理信息数据交换格式
GB/T 28283-2012 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共享规范
GB/T 28284-2012 基础地理信息数据服务规范
GB/T 28285-2012 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管理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