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标准适用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宁夏回族自治区全域创建食品药品安全区的评价验收。
二、术语和定义
2.1 食品药品安全区
指为保障人民群众食品药品安全,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划定并建设的具有一定规模、一定范围、一定管理机制和一定监督措施的区域。
2.2 食品药品安全区划定
指根据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按照一定的划定标准和程序,确定食品药品安全区的范围和界限。
2.3 食品药品安全区建设
指在食品药品安全区内,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建设符合食品药品安全要求的生产、加工、储存、运输、销售等设施和设备。
2.4 食品药品安全区管理
指对食品药品安全区内的生产、加工、储存、运输、销售等活动进行管理,确保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
2.5 食品药品安全区监督
指对食品药品安全区内的生产、加工、储存、运输、销售等活动进行监督,发现问题及时处理,确保食品药品安全。
三、食品药品安全区评价验收要求
3.1 食品药品安全区划定要求
(1)食品药品安全区应当根据当地的食品药品安全形势和需求,结合地理、气候、环境等因素,科学合理划定范围和界限。
(2)食品药品安全区划定应当符合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确保划定的范围和界限明确、合理、科学。
3.2 食品药品安全区建设要求
(1)食品药品安全区内的生产、加工、储存、运输、销售等设施和设备应当符合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确保符合食品药品安全要求。
(2)食品药品安全区内的生产、加工、储存、运输、销售等活动应当符合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确保符合食品药品安全要求。
3.3 食品药品安全区管理要求
(1)食品药品安全区管理应当符合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确保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
(2)食品药品安全区管理应当建立健全管理机制,明确管理职责和管理程序,确保管理有效。
3.4 食品药品安全区监督要求
(1)食品药品安全区监督应当符合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确保监督有效。
(2)食品药品安全区监督应当建立健全监督机制,明确监督职责和监督程序,确保监督有效。
四、评价验收程序
4.1 食品药品安全区划定评价验收程序
(1)食品药品安全区划定前,应当进行风险评估,确定划定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2)食品药品安全区划定后,应当进行验收,确保划定的范围和界限明确、合理、科学。
4.2 食品药品安全区建设评价验收程序
(1)食品药品安全区建设前,应当进行规划编制和环境影响评价,确定建设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2)食品药品安全区建设后,应当进行验收,确保建设的设施和设备符合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符合食品药品安全要求。
4.3 食品药品安全区管理评价验收程序
(1)食品药品安全区管理应当建立健全管理机制,明确管理职责和管理程序。
(2)食品药品安全区管理应当进行定期评估和验收,确保管理有效。
4.4 食品药品安全区监督评价验收程序
(1)食品药品安全区监督应当建立健全监督机制,明确监督职责和监督程序。
(2)食品药品安全区监督应当进行定期评估和验收,确保监督有效。
五、附则
5.1 本标准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5.2 本标准解释权归宁夏回族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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