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总则
1.1 本标准的目的是为了规范公路、铁路建设项目环境监理工作,保护环境,促进可持续发展。
1.2 本标准适用于公路、铁路建设项目环境监理工作,包括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计、环境监测、环境管理和环境应急等方面的内容。
1.3 本标准的主要内容包括:环境监理的基本原则、环境监理的组织与管理、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计、环境监测、环境管理和环境应急等方面的规定。
二、环境监理的基本原则
2.1 环境监理应遵循“预防为主、综合治理、依法管理、公开透明”的原则。
2.2 环境监理应遵循科学、客观、公正、独立的原则。
2.3 环境监理应遵循环境保护优先的原则。
三、环境监理的组织与管理
3.1 环境监理应由具有相应资质的环境监理机构或者环境监理人员进行。
3.2 环境监理机构应具有相应的资质和能力,应当独立、公正、客观、专业。
3.3 环境监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确保环境监理工作的质量和效果。
3.4 环境监理机构应当与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等建立良好的合作关系,共同推进环境监理工作。
四、环境影响评价
4.1 环境影响评价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确保评价的科学性、客观性和可靠性。
4.2 环境影响评价应当充分考虑项目的环境影响,提出合理的环境保护措施和环境管理措施。
4.3 环境影响评价应当公开透明,接受社会监督。
五、环境保护设计
5.1 环境保护设计应当充分考虑项目的环境影响,提出合理的环境保护措施和环境管理措施。
5.2 环境保护设计应当符合国家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和标准。
5.3 环境保护设计应当与工程设计相衔接,确保环境保护措施和环境管理措施的实施。
六、环境监测
6.1 环境监测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确保监测数据的科学性、客观性和可靠性。
6.2 环境监测应当充分考虑项目的环境影响,监测项目的环境质量和环境影响。
6.3 环境监测应当公开透明,接受社会监督。
七、环境管理
7.1 环境管理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确保环境管理的科学性、客观性和可靠性。
7.2 环境管理应当充分考虑项目的环境影响,制定合理的环境管理措施。
7.3 环境管理应当与工程施工相衔接,确保环境管理措施的实施。
八、环境应急
8.1 环境应急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确保应急工作的科学性、客观性和可靠性。
8.2 环境应急应当充分考虑项目的环境影响,制定合理的应急预案和应急措施。
8.3 环境应急应当与工程施工相衔接,确保应急措施的实施。
相关标准
GB 3096-2008 噪声污染标准
GB 12348-2008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
GB 5085.1-2007 道路交通噪声测量规范
GB 5085.2-2007 铁路交通噪声测量规范
GB 3095-2012 环境振动评价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