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种羊是畜牧业中重要的生产要素,其品种纯正、遗传优良和生产性能对于畜牧业的发展至关重要。为了保证种羊的品种纯正和遗传优良,需要对种羊进行鉴定。本标准旨在规定种羊鉴定的程序、方法和要求,以保证种羊的品种纯正、遗传优良和生产性能。
1.适用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种羊鉴定的程序、方法和要求。
2.术语和定义
2.1 种羊:指用于繁殖的羊。
2.2 鉴定:指对种羊进行品种、遗传和生产性能的检验和评价。
2.3 鉴定机构:指经国家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从事种羊鉴定工作的机构。
2.4 鉴定员:指经国家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从事种羊鉴定工作的人员。
3.鉴定程序
3.1 鉴定前准备
3.1.1 鉴定机构应当建立种羊鉴定档案,记录种羊的品种、性别、年龄、体重、毛色、外形特征、遗传背景、生产性能等信息。
3.1.2 鉴定机构应当制定鉴定计划,确定鉴定时间、地点、鉴定员等信息。
3.1.3 鉴定机构应当对鉴定场地进行检查和清洁,确保鉴定场地符合鉴定要求。
3.1.4 鉴定机构应当对鉴定器材进行检查和校准,确保鉴定器材符合鉴定要求。
3.2 鉴定过程
3.2.1 鉴定员应当按照鉴定计划进行鉴定,对种羊的品种、性别、年龄、体重、毛色、外形特征、遗传背景、生产性能等信息进行记录和评价。
3.2.2 鉴定员应当对种羊的品种、性别、年龄、体重、毛色、外形特征、遗传背景、生产性能等信息进行检查和测量,确保鉴定结果准确可靠。
3.2.3 鉴定员应当对种羊的遗传背景进行检查和评价,包括基因型、基因频率、遗传距离等指标。
3.2.4 鉴定员应当对种羊的生产性能进行检查和评价,包括繁殖性能、生长性能、肉质性能、毛皮性能等指标。
3.3 鉴定结果
3.3.1 鉴定结果应当以书面形式呈现,包括种羊的品种、性别、年龄、体重、毛色、外形特征、遗传背景、生产性能等信息和鉴定结论。
3.3.2 鉴定结果应当由鉴定员签字确认,并经鉴定机构负责人审核和签字确认。
3.3.3 鉴定结果应当及时通知种羊的所有者,并在鉴定档案中进行记录和归档。
4.鉴定要求
4.1 种羊的品种应当纯正,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
4.2 种羊的遗传背景应当优良,具有良好的遗传性状和遗传稳定性。
4.3 种羊的生产性能应当优良,具有良好的繁殖性能、生长性能、肉质性能、毛皮性能等指标。
4.4 鉴定机构应当具备从事种羊鉴定工作的资质和能力,鉴定员应当具备相关的专业知识和技能。
相关标准:
GB/T 19569-2017 羊品种分类和命名
GB/T 19570-2017 羊品种遗传资源调查技术规范
GB/T 19571-2017 羊品种遗传评价技术规范
GB/T 19572-2017 羊品种遗传改良技术规范
GB/T 19573-2017 羊品种遗传保护技术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