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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是指对农村生活污水进行处理的设施,包括生活污水收集、输送、处理和排放等环节。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和运行对于保护水环境、维护人民健康、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为了规范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水污染物排放,保护水环境,维护人民健康,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制定了《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该标准规定了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包括总磷、总氮、化学需氧量(COD)、生化需氧量(BOD)、悬浮物、pH值等指标。其中,总磷、总氮、COD、BOD、悬浮物的排放限值分别为0.5mg/L、15mg/L、60mg/L、20mg/L、30mg/L;pH值的排放范围为6.0-9.0。
为了保证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水污染物排放符合标准要求,该标准还规定了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运行管理要求。其中,要求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应按照设计要求进行运行,定期进行检查和维护,确保设施的正常运行和水污染物排放符合标准要求。同时,还要求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应建立健全的档案管理制度,记录设施的运行情况和水污染物排放情况,以便监管部门进行监督和管理。
该标准的实施,对于规范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水污染物排放,保护水环境,维护人民健康,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同时,该标准的实施还将促进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技术进步和管理水平提高,为农村生活污水治理提供技术和管理支撑。
相关标准:
1. GB 18918-2002《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
2. GB 3838-2002《环境质量标准》
3. GB 5084-2005《工业企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4. GB 8978-1996《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5. GB 12348-2008《城市污水处理厂污泥利用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