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61/ 308-2003
石油开采废水排放标准
发布时间:2003-10-01 实施时间:2004-01-01
石油开采是一项重要的能源产业,但其生产过程中会产生大量废水,其中含有大量的油脂、悬浮物、重金属等有害物质,如果排放不当,将会对水环境造成严重污染。为了保护水环境,维护人民健康,制定了石油开采废水排放标准。
1. 废水排放限值
本标准规定了石油开采废水中各项污染物的排放限值,包括COD、BOD5、SS、石油类、氰化物、铅、汞、镉、铬等。其中,COD和BOD5是反映废水有机物含量的指标,SS是反映废水悬浮物含量的指标,石油类是反映废水中石油类物质含量的指标,氰化物、铅、汞、镉、铬是反映废水中重金属和有害物质含量的指标。排放限值的严格执行,可以有效地减少废水对水环境的污染。
2. 监测方法和频次
本标准规定了石油开采废水中各项污染物的监测方法和监测频次。监测方法应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要求,并应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监测。监测频次应根据排放量和污染物浓度确定,一般不得少于每季度一次。监测结果应及时上报相关部门,并保存监测记录和报告。
3. 排放管理
本标准规定了石油开采废水排放的管理要求。石油开采企业应建立废水排放台账,记录废水排放量、污染物浓度、监测结果等信息,并按照国家和地方的相关规定进行申报和报告。对于超过排放限值的废水,应采取相应的治理措施,确保排放达到标准要求。
相关标准
1. GB 8978-1996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2. GB 3097-1997 工业废气排放标准
3. GB 5084-1996 工业企业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4. HJ 2052-2013 水污染控制标准
5. HJ 212-2017 水和废水监测分析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