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适用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渭河水系(陕西段)污水综合排放的控制。
二、排放标准
1. 总氮排放限值:≤15mg/L;
2. 总磷排放限值:≤0.5mg/L;
3. 化学需氧量(COD)排放限值:≤60mg/L;
4. 生化需氧量(BOD5)排放限值:≤20mg/L;
5. 悬浮物(SS)排放限值:≤20mg/L;
6. pH值:6.0~9.0。
三、排放控制要求
1. 污水处理厂应当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建设,达到国家和地方排放标准;
2. 污水处理厂应当按照设计要求运行,保证出水水质稳定;
3. 污水处理厂应当配备完善的监测设施,对出水进行实时监测;
4. 污水处理厂应当定期进行设备检修和维护,确保设备运行正常;
5. 污水处理厂应当建立健全的管理制度,加强对污水处理过程的管理和监督。
四、监测要求
1. 污水处理厂应当配备COD、BOD5、SS、总氮、总磷等污染物在线监测设备;
2. 污水处理厂应当每日对出水进行一次全面监测,记录监测数据;
3. 污水处理厂应当每月向当地环保部门报送监测数据。
五、处罚规定
1. 对于未达到排放标准的污水处理厂,环保部门应当责令限期整改;
2. 对于拒不整改的污水处理厂,环保部门应当依法予以处罚;
3. 对于造成严重环境污染或者危害人民群众健康的污水处理厂,环保部门应当依法予以关闭。
相关标准
1. GB 18918-2002《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
2. GB 3838-2002《环境质量标准》;
3. DB11/ 139-2006《渭河水系(陕西段)水质标准》;
4. DB61/ 223-2006《渭河水系(陕西段)水生态保护标准》;
5. DB61/ 225-2006《渭河水系(陕西段)水资源保护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