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61/T 493-2010
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行政争议受理
发布时间:2010-02-24 实施时间:2010-03-01


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是我国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保障职工退休后生活的重要保障措施。然而,在实际操作中,由于各种原因,可能会出现职工与保险机构之间的行政争议。为了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需要制定相关标准来规范行政争议的受理程序和方式。

DB61/T 493-2010《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行政争议受理》就是为了解决这一问题而制定的标准。该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 适用范围:该标准适用于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行政争议的受理。

2. 受理机构:该标准规定了行政争议的受理机构应当是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

3. 受理程序:该标准规定了行政争议的受理程序应当包括申请、受理、调查、裁决等环节,并且规定了各个环节的具体要求。

4. 受理方式:该标准规定了行政争议的受理方式应当包括书面申请、口头申请、电话申请等多种方式,并且规定了各种方式的具体要求。

5. 受理期限:该标准规定了行政争议的受理期限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并且规定了各个环节的具体期限要求。

6. 裁决结果:该标准规定了行政争议的裁决结果应当是具有法律效力的行政裁决书,并且规定了裁决书的具体内容要求。

通过制定这一标准,可以有效规范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行政争议的受理程序和方式,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

相关标准
GB/T 24301-2009 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管理规定
GB/T 24302-2009 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管理规定
GB/T 24303-2009 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投资管理规定
GB/T 24304-2009 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会计核算规定
GB/T 24305-2009 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监督管理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