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61/ 1227-2018
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发布时间:2018-12-29 实施时间:2019-01-29


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是指对农村生活污水进行处理的设施,包括生活污水处理厂、污水处理站、污水处理池等。这些设施的建设和运行对于保护水环境、维护人民健康、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为了规范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水污染物排放,保护水环境,维护人民健康,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制定了《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61/ 1227-2018)。

该标准规定了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水污染物排放限值和监测要求。其中,主要污染物包括化学需氧量(COD)、总氮、总磷、氨氮、PH值等。具体限值如下:

1. COD ≤ 60mg/L
2. 总氮 ≤ 15mg/L
3. 总磷 ≤ 0.5mg/L
4. 氨氮 ≤ 5mg/L
5. PH值在6.0-9.0之间

此外,该标准还规定了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监测要求,包括监测频次、监测项目、监测方法等。监测频次应根据污水处理设施的规模和排放水体的水质状况确定,监测项目应包括主要污染物和其他可能存在的污染物,监测方法应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

对于不符合排放标准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应采取相应的措施进行整改,确保排放达到标准要求。同时,相关部门应加强对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监管,确保其正常运行和排放达标。

相关标准
1. GB 18918-2002《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
2. GB 3838-2002《环境质量标准》
3. GB 5084-2005《水质监测规范》
4. GB 11901-1999《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5. GB 18466-2005《城市污水处理厂污泥利用与处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