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61/T 1061-2017
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
发布时间:2017-01-10 实施时间:2017-02-10


挥发性有机物是指在常温下易挥发的有机化合物,包括烷烃、烯烃、芳香烃、醇、酮、醛、酯、酸、醚等。VOC是大气污染的主要成分之一,对人体健康和环境造成危害。为了控制VOC排放,保护环境和人类健康,制定了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

本标准适用于各类VOC排放源的控制,包括化工、印刷、涂装、汽车修理、油气开采等行业。标准规定了VOC排放控制的要求和限值,具体如下:

1. VOC排放控制的目标是减少VOC排放,保护环境和人类健康。各类VOC排放源应采取有效措施,降低VOC排放。

2. VOC排放限值应符合国家和地方环保要求。各类VOC排放源应按照国家和地方环保要求,设置VOC排放限值,并定期监测和报告排放情况。

3. VOC排放控制技术应符合国家和地方环保要求。各类VOC排放源应采用符合国家和地方环保要求的VOC排放控制技术,确保VOC排放符合要求。

4. VOC排放控制设施应符合国家和地方环保要求。各类VOC排放源应按照国家和地方环保要求,设置VOC排放控制设施,并定期检查和维护设施的运行情况。

5. VOC排放控制应建立台账和档案。各类VOC排放源应建立VOC排放控制台账和档案,记录排放情况、控制措施、设施运行情况等信息,并定期报送环保部门。

相关标准:
1. GB 16297-1996 汽车用涂料中挥发性有机物(VOC)的限制
2. HJ 636-2012 汽车修理厂VOCs排放标准
3. HJ 636-2012 汽车修理厂VOCs排放标准
4. HJ 636-2012 汽车修理厂VOCs排放标准
5. HJ 636-2012 汽车修理厂VOCs排放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