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61/T 1025-2016
含油污泥处置利用控制限值
发布时间:2016-05-09 实施时间:2016-08-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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含油污泥是指含有石油、石油产品或其他有机物的污泥。由于其含有有害物质,如重金属、挥发性有机物等,若不得当处理,会对环境和人体健康造成危害。因此,本标准制定了含油污泥处置利用的控制限值,以保护环境和人体健康。
本标准适用于含油污泥的处置利用,包括但不限于焚烧、填埋、土壤修复、建材制造等。其中,焚烧和填埋是含油污泥处理的主要方式。
本标准规定了含油污泥中重金属、挥发性有机物、多环芳烃等有害物质的控制限值。其中,重金属包括铅、镉、汞、铬、铜、锌、镍、钴、锰、铁、铝等。挥发性有机物包括苯、甲苯、乙苯、二甲苯、氯苯、氯甲烷、氯乙烷等。多环芳烃包括苯并[a]芘、苯并[b]芘、苯并[k]芘、苯并[ghi]芘等。
本标准还规定了含油污泥的水分、油含量、pH值等指标的控制限值。其中,水分不得超过50%,油含量不得超过20%,pH值应在6.5-8.5之间。
本标准的实施应遵循“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即含油污泥的产生单位应对其进行处理。同时,处理过程中应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避免有害物质对环境和人体造成危害。
相关标准:
GB 5085.3-2007 环境保护用地质样品采集规范 第3部分:土壤样品采集
GB 5085.4-2007 环境保护用地质样品采集规范 第4部分:废物样品采集
GB 5085.5-2007 环境保护用地质样品采集规范 第5部分:水样品采集
GB 5085.6-2007 环境保护用地质样品采集规范 第6部分:气体样品采集
GB 5085.7-2007 环境保护用地质样品采集规范 第7部分:生物样品采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