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61/T 1266-2019
农民教育培训机构管理规范
发布时间:2019-10-29 实施时间:2019-10-29


一、总则
1.1 标准名称
本标准名称为《农民教育培训机构管理规范》。

1.2 标准适用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从事农民教育培训的机构,包括政府部门、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等。

1.3 标准依据
本标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等法律法规制定。

1.4 术语和定义
本标准中使用的术语和定义见附录A。

二、机构设置和管理
2.1 机构设置
农民教育培训机构应当依法注册,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机构设置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明确机构名称、机构性质、机构职能、机构领导、机构人员等。

2.2 机构管理
农民教育培训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管理制度,明确机构管理职责、管理程序、管理人员等。机构管理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保证教育培训的质量和效果。

三、师资队伍建设
3.1 师资队伍要求
农民教育培训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师资队伍,具备相应的教育背景、教学经验和教学能力。师资队伍应当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教育教学素养,能够满足教育培训的需要。

3.2 师资队伍管理
农民教育培训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师资队伍管理制度,明确师资队伍管理职责、管理程序、管理人员等。师资队伍管理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保证教育培训的质量和效果。

四、教育培训内容和方式
4.1 教育培训内容
农民教育培训机构应当根据农民的实际需求,制定符合实际的教育培训内容。教育培训内容应当具有实用性、针对性和可操作性,能够满足农民的实际需求。

4.2 教育培训方式
农民教育培训机构应当根据教育培训内容和农民的实际需求,选择适当的教育培训方式。教育培训方式应当具有灵活性、互动性和实效性,能够满足农民的实际需求。

五、教育培训质量保障
5.1 教育培训质量保障体系
农民教育培训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教育培训质量保障体系,明确教育培训质量保障职责、保障程序、保障人员等。教育培训质量保障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保证教育培训的质量和效果。

5.2 教育培训质量评估
农民教育培训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教育培训质量评估制度,对教育培训的质量和效果进行评估。评估结果应当及时反馈给教育培训机构和农民,为教育培训的改进提供依据。

六、安全保障和风险防范
6.1 安全保障
农民教育培训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安全保障制度,保障农民在教育培训过程中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教育培训机构应当对教育培训场所、设备、器材等进行安全检查和维护,确保教育培训的安全。

6.2 风险防范
农民教育培训机构应当建立健全风险防范制度,预防和应对各种风险。教育培训机构应当对教育培训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风险进行评估和预防,确保教育培训的顺利进行。

七、监督管理和责任追究
7.1 监督管理
农民教育培训机构应当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监督管理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保证教育培训的质量和效果。

7.2 责任追究
农民教育培训机构应当对教育培训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和责任进行追究。对于违反法律法规和本标准规定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责任。

相关标准
GB/T 19001-2016 质量管理体系要求
GB/T 24001-2016 环境管理体系要求
GB/T 28001-2011 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要求
GB/T 29490-2013 企业社会责任指南
GB/T 30911-2014 服务质量评价指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