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6103/T 22-2020
党政机关公务用车处置规范
发布时间:2020-11-18 实施时间:2020-12-20


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的数量不断增加,但是由于一些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的管理不规范,导致了一些不必要的浪费和损失。为了规范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的处置行为,保障国家财产安全,提高公务用车的使用效益,制定了本标准。

一、适用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的处置,包括报废、出售、转让、捐赠等。

二、处置程序
1.编制处置方案:党政机关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编制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的处置方案,明确处置方式、标准和程序等内容。
2.报批程序:党政机关应当按照规定程序,报请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处置方案。
3.公告程序:党政机关应当在规定的媒体上公告处置信息,公告内容应当包括车辆基本情况、处置方式、标准和程序等内容。
4.竞价程序:党政机关应当按照规定程序,进行竞价处置,竞价结果应当公示。
5.签订合同:党政机关应当按照规定程序,与竞得者签订处置合同。
6.交接程序:党政机关应当按照规定程序,将车辆交接给竞得者,并办理相关手续。

三、处置方式和标准
1.报废:车辆达到国家规定的报废标准,或者车辆经过鉴定已经不能正常使用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进行报废。
2.出售:车辆可以正常使用,但是不再需要的,可以按照市场价格进行出售。
3.转让:车辆可以正常使用,但是不再需要的,可以按照市场价格进行转让。
4.捐赠:车辆可以正常使用,但是不再需要的,可以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进行捐赠。

四、监督管理
1.党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的管理制度,加强对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的管理和监督。
2.党政机关应当加强对党政机关公务用车处置的监督,确保处置程序、方式、标准和程序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3.党政机关应当加强对党政机关公务用车处置的信息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相关标准:
GB/T 18487-2015 公共充电基础设施通用技术要求
GB/T 3730.1-2001 汽车电气设备 第1部分:一般规定
GB/T 3730.2-2001 汽车电气设备 第2部分:电动机和控制器
GB/T 3730.3-2001 汽车电气设备 第3部分:起动机
GB/T 3730.4-2001 汽车电气设备 第4部分:发电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