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61/T 1356-2020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通用设备、专用设备、仪器仪表及其他制造业
发布时间:2020-09-15 实施时间:2020-10-15


排污许可证是指国家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法对排污单位的排污行为进行许可和管理的证书。排污许可证的核发是环境保护管理的重要措施之一,是实施污染防治的重要手段。本标准适用于通用设备、专用设备、仪器仪表及其他制造业企业申请排污许可证的技术要求和核发程序,以及排污许可证的管理要求。

1. 适用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通用设备、专用设备、仪器仪表及其他制造业企业申请排污许可证的技术要求和核发程序,以及排污许可证的管理要求。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标准中以下文件对于本标准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使用本标准时应按照引用文件的最新版本使用。引用文件的标准出版单位及发行日期如下:

GB 3096 环境噪声标准
GB 12348 工业企业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GB 16297 环境保护标志与标识
GB/T 18920 环境管理体系要素及其互相关系的指南和基本要求
GB/T 24001 环境管理体系要求与指南

3. 术语和定义
本标准中使用的术语和定义与GB/T 24001中的术语和定义相同。

4. 技术要求
4.1 企业排污情况调查
企业应当对自身的排污情况进行全面、准确的调查,包括排放口数量、排放口位置、排放口类型、排放口污染物种类、排放口污染物浓度、排放口污染物排放量等信息。

4.2 排污防治措施
企业应当制定科学合理的排污防治措施,包括减少污染物排放、污染物治理、污染物回收等措施。

4.3 排污许可证申请材料
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交排污许可证申请材料,包括企业基本情况、排污情况、排污防治措施、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等。

4.4 排污许可证核发程序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企业提交的排污许可证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进行现场核查。审核合格并符合排污许可证核发条件的,应当核发排污许可证。

5. 排污许可证管理要求
5.1 排污许可证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管理,包括排污许可证的颁发、变更、注销等。

5.2 排污许可证应当在企业的显著位置公示,并定期进行更新。

5.3 排污许可证的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届满前应当进行复审。

相关标准
GB 3096 环境噪声标准
GB 12348 工业企业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GB 16297 环境保护标志与标识
GB/T 18920 环境管理体系要素及其互相关系的指南和基本要求
GB/T 24001 环境管理体系要求与指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