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54/T 0119-2017
高原湿地景区评定规范
发布时间:2017-07-08 实施时间:2017-08-07
高原湿地景区是指海拔在2500米以上,以湿地为主要景观类型,具有较高生态价值和旅游开发潜力的区域。高原湿地景区评定规范是为了规范高原湿地景区的建设和管理,保护生态环境,提高旅游质量而制定的。
一、景区自然环境要求
1. 高原湿地景区应具有较高的生态价值,包括但不限于湿地类型、植被覆盖率、野生动植物种类和数量等方面。
2. 景区内的水质应达到国家相关标准,水体应保持清澈、透明。
3. 景区内的空气质量应达到国家相关标准,无明显污染源。
二、生态保护要求
1. 高原湿地景区应制定生态保护规划,明确生态保护目标和措施。
2. 景区内的野生动植物应得到保护,禁止捕杀、猎捕、贩卖等行为。
3. 景区内的植被应得到保护,禁止砍伐、采挖等行为。
4. 景区内的湿地应得到保护,禁止填埋、围垦等行为。
三、旅游开发要求
1. 高原湿地景区应制定旅游开发规划,明确旅游开发目标和措施。
2. 景区内的旅游设施应符合环保要求,不得破坏生态环境。
3. 景区内的旅游活动应符合环保要求,不得破坏生态环境。
4. 景区内的旅游服务应符合标准,提供优质的旅游服务。
四、评定标准
1. 高原湿地景区评定分为三个等级:AAAAA级、AAAA级、AAA级。
2. 评定等级的划分依据包括但不限于景区的自然环境、生态保护、旅游开发等方面的要求。
3. 评定等级的结果应公示,供游客参考。
相关标准
1. GB/T 17740-2017 湿地分类与代码
2. GB/T 3097-2017 空气质量标准
3. GB 3838-2018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
4. GB/T 18779-2015 旅游景区质量等级划分与评定
5. DB11/T 1283-2018 高原湿地保护与利用规划编制技术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