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地理标志产品日土山羊绒的生产、加工、质量检验、包装、标识管理等环节。
二、规定
1.质量要求
(1)日土山羊绒应为山羊的下毛,色泽均匀,手感柔软,弹性好,无杂质。
(2)日土山羊绒的纤维长度应在30mm以上,纤维细度应在15-16微米之间。
(3)日土山羊绒的含油量应在0.5%以下,含水量应在13%以下。
(4)日土山羊绒的色泽应为自然色或经过染色后的色泽,不得使用化学漂白剂。
2.检验方法
(1)外观检验:对日土山羊绒的外观进行检查,包括色泽、手感、弹性、杂质等。
(2)纤维检验:对日土山羊绒的纤维长度、细度、含油量、含水量等进行检测。
(3)色泽检验:对日土山羊绒的色泽进行检测,包括自然色和染色后的色泽。
(4)化学成分检验:对日土山羊绒的化学成分进行检测,包括含油量和含水量等。
3.包装标志
(1)日土山羊绒应采用无菌包装,包装材料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
(2)包装上应标明产品名称、规格、产地、生产日期、保质期等信息。
(3)包装上应标明“地理标志产品”字样及地理标志认证标志。
4.标识管理
(1)日土山羊绒的生产、加工、包装、销售等环节应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
(2)日土山羊绒的生产、加工、包装、销售等环节应建立相应的质量管理体系。
(3)日土山羊绒的生产、加工、包装、销售等环节应进行监督检查,确保产品质量符合标准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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