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我国老龄化进程的加速,老年人口数量不断增加,养老服务需求日益增长。其中,终末期疾病患者的安宁服务需求尤为突出。安宁服务是指为终末期疾病患者提供的以缓解痛苦、提高生活质量为目的的综合性服务。养老机构作为老年人的主要服务提供者之一,应当为终末期疾病患者提供专业化、人性化的安宁服务。为此,本标准制定了以下规范:
1.基本要求
1.1 养老机构应当建立安宁服务制度,明确安宁服务的服务对象、服务内容、服务流程、服务标准等方面的要求。
1.2 养老机构应当配备专业的安宁服务人员,包括医生、护士、心理咨询师等,确保安宁服务的专业性和质量。
1.3 养老机构应当建立安宁服务档案,记录安宁服务对象的基本情况、病史、治疗方案、服务记录等信息,为安宁服务提供依据。
2.服务内容
2.1 疼痛缓解:养老机构应当为安宁服务对象提供有效的疼痛缓解措施,包括药物治疗、物理治疗、心理治疗等。
2.2 症状控制:养老机构应当为安宁服务对象提供针对性的症状控制措施,包括呼吸困难、恶心呕吐、便秘等症状的缓解。
2.3 心理支持:养老机构应当为安宁服务对象提供心理支持,包括情感疏导、心理咨询、心理疏导等。
2.4 社交支持:养老机构应当为安宁服务对象提供社交支持,包括与家人、朋友的联系、社交活动等。
3.服务流程
3.1 养老机构应当建立安宁服务流程,明确安宁服务的各个环节、服务标准、服务人员等。
3.2 养老机构应当为安宁服务对象制定个性化的安宁服务方案,根据安宁服务对象的病情、需求、意愿等因素进行综合评估,制定个性化的安宁服务方案。
3.3 养老机构应当为安宁服务对象提供24小时不间断的安宁服务,确保安宁服务的连续性和及时性。
4.服务人员
4.1 养老机构应当配备专业的安宁服务人员,包括医生、护士、心理咨询师等,确保安宁服务的专业性和质量。
4.2 养老机构应当为安宁服务人员提供必要的培训和技能提升机会,提高安宁服务人员的专业水平和服务质量。
4.3 养老机构应当建立安宁服务人员的考核和激励机制,激励安宁服务人员提高服务质量和工作积极性。
5.服务环境
5.1 养老机构应当为安宁服务对象提供舒适、安全、卫生的服务环境,确保安宁服务对象的身心健康。
5.2 养老机构应当为安宁服务对象提供私密、安静、温馨的服务环境,尊重安宁服务对象的意愿和尊严。
5.3 养老机构应当为安宁服务对象提供必要的设施和设备,包括病床、呼吸机、输液器等,确保安宁服务的顺利进行。
6.服务质量控制
6.1 养老机构应当建立安宁服务质量控制机制,对安宁服务的各个环节进行监督和评估,确保安宁服务的质量和效果。
6.2 养老机构应当建立安宁服务满意度调查机制,了解安宁服务对象和家属对安宁服务的满意度和意见,及时改进服务质量。
相关标准
GB/T 29490-2013 养老机构服务质量评价指南
GB/T 30966-2014 养老机构服务人员聘用与管理规范
GB/T 30967-2014 养老机构服务质量管理规范
GB/T 30968-2014 养老机构服务设施与设备规范
GB/T 30969-2014 养老机构服务流程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