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53/T 246.7-2008
保山香料烟综合标准 第7部分: 生产用种供应及管理规程
发布时间:2008-01-16 实施时间:2008-02-01


一、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保山香料烟生产用种的供应及管理。

二、术语和定义
2.1 生产用种:指用于繁殖保山香料烟的种子或幼苗。
2.2 种子:指用于繁殖保山香料烟的种子。
2.3 幼苗:指用于繁殖保山香料烟的幼苗。
2.4 供应商:指向保山香料烟生产企业供应生产用种的单位或个人。
2.5 生产企业:指生产保山香料烟的企业。

三、生产用种的供应
3.1 生产用种的来源
生产用种的来源应当是经过国家认证的种子或幼苗生产企业,或者是经过国家认证的种子或幼苗经销商。

3.2 生产用种的质量要求
生产用种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要求,包括种子的品种纯度、杂质含量、发芽率等指标,幼苗的健康状况、生长状态等指标。

3.3 生产用种的数量要求
生产用种的数量应当根据生产企业的需求进行供应,供应商应当保证供应的数量充足、质量稳定。

四、生产用种的管理
4.1 生产用种的储存
生产用种应当储存在干燥、通风、防潮、防虫、防鼠的仓库或库房中,储存温度应当控制在5℃~25℃之间。

4.2 生产用种的检验
生产企业应当对供应的生产用种进行检验,检验内容包括种子的品种纯度、杂质含量、发芽率等指标,幼苗的健康状况、生长状态等指标。

4.3 生产用种的使用
生产企业应当按照生产用种的品种、数量、质量要求进行使用,不得超量使用或者使用质量不符合要求的生产用种。

五、质量控制
5.1 生产用种的质量控制
生产企业应当建立生产用种的质量控制制度,对供应的生产用种进行检验,确保生产用种的质量符合要求。

5.2 产品质量的控制
生产企业应当建立产品质量控制制度,对生产过程中的各个环节进行控制,确保产品的质量符合要求。

六、处罚措施
对于供应商提供的生产用种不符合要求的,生产企业有权拒绝接受,并可以向有关部门投诉或者追究其法律责任。

七、附则
7.1 本标准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7.2 本标准解释权归保山市烟草专卖局所有。

相关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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