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53/T 246.33-2008
保山香料烟综合标准 第33部分: 种植收购合同签订与管理规范
发布时间:2008-01-16 实施时间:2008-02-01
一、适用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保山香料烟种植收购合同的签订与管理。
二、术语和定义
2.1 种植收购合同:指保山香料烟种植者与收购商之间签订的,约定保山香料烟种植、收购价格、质量标准、交货期限等内容的合同。
2.2 种植者:指在保山地区从事香料烟种植的个人或单位。
2.3 收购商:指在保山地区从事香料烟收购的个人或单位。
三、签订合同
3.1 种植收购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合同内容应当明确、具体、详细。
3.2 种植收购合同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双方当事人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姓名和联系方式;
(2)保山香料烟的品种、数量、质量标准、交货期限等内容;
(3)收购价格及结算方式;
(4)违约责任和争议解决方式等内容。
3.3 种植收购合同应当由双方当事人签字或盖章确认,并各自保留一份原件。
四、合同管理
4.1 种植者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品种、数量、质量标准种植保山香料烟,并按照约定的交货期限交付给收购商。
4.2 收购商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价格、质量标准收购保山香料烟,并按照约定的结算方式及时支付货款。
4.3 双方当事人应当遵守合同约定,如有违约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4.4 双方当事人应当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保持联系,及时沟通,解决可能出现的问题。
4.5 种植收购合同的变更、解除应当经过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并采用书面形式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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