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湿地非机动游船的管理和服务,包括游船的设计、制造、检验、维护、运营和服务等方面。
二、术语和定义
2.1 湿地:指水域和陆地相互交错、水草丰茂、水鸟繁多、生态环境脆弱的地区。
2.2 非机动游船:指人力或风力驱动的游船,包括皮划艇、独木舟、帆船等。
2.3 游船管理:指对游船的设计、制造、检验、维护、运营等方面进行管理。
2.4 游船服务:指为游客提供的游船租赁、导航、教练、安全保障等服务。
三、游船管理要求
3.1 游船设计和制造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定,保证游船的安全性和适航性。
3.2 游船应定期进行检验和维护,确保游船的良好状态和安全性。
3.3 游船运营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管理规定,保证游船的安全运营。
3.4 游船应配备必要的安全设备和救援设备,如救生衣、救生圈、救生艇等。
3.5 游船运营人员应具备相关的技能和证书,如船员证、救生员证等。
四、游船服务要求
4.1 游船服务应提供安全、便捷、舒适的游船租赁服务。
4.2 游船服务应提供专业的导航和教练服务,确保游客的安全和游船的良好运营。
4.3 游船服务应提供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如安全提示、救援预案等。
4.4 游船服务应提供优质的客户服务,如礼貌、热情、周到等。
五、附则
5.1 本标准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5.2 本标准由国家旅游局负责解释。
5.3 本标准未涉及的内容,应参照相关标准和规定执行。
相关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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