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53/T 953-2019
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发布时间:2019-09-23 实施时间:2019-12-23


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是指对农村生活污水进行处理的设施,包括生活污水收集、输送、处理和排放等环节。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是指对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排放的水污染物进行限制和控制的标准。

该标准规定了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排放的主要水污染物的限制和控制要求,包括化学需氧量(COD)、总氮、总磷、氨氮、总大肠菌群等指标。其中,COD的排放限制为≤60mg/L,总氮的排放限制为≤15mg/L,总磷的排放限制为≤0.5mg/L,氨氮的排放限制为≤5mg/L,总大肠菌群的排放限制为≤1000CFU/mL。

此外,该标准还规定了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排放水质要求,包括pH值、悬浮物、色度、臭味等指标。其中,pH值的要求为6.5~8.5,悬浮物的要求为≤30mg/L,色度的要求为≤15度,臭味的要求为不得有明显异味。

为了保证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水污染物排放符合标准要求,该标准还规定了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监测和管理要求。监测要求包括对排放水进行定期监测和不定期监测,管理要求包括对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进行定期检查和维护,确保设施的正常运行和排放水质的稳定。

相关标准
GB 18918-2002 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卫生标准
GB 5084-2005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GB 3838-2002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
GB 3097-1997 工业企业排放污染物限制
GB 8978-1996 污染物排放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