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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山市机关事务管理与服务 第3部分:机关办公楼(区)绿化养护服务规范
发布时间:2020-11-25 实施时间:2020-12-01


一、适用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保山市机关事务管理与服务中机关办公楼(区)绿化养护服务的管理和实施。

二、术语和定义
2.1 绿化养护服务:指对机关办公楼(区)内的绿化进行养护、管理和维护的服务。
2.2 绿化:指机关办公楼(区)内的植物、草坪、花坛等绿色植被。
2.3 养护:指对绿化进行保养、修剪、浇水、施肥、病虫害防治等工作。
2.4 管理:指对绿化养护服务进行计划、组织、协调、监督和评估的工作。

三、服务内容
3.1 绿化养护服务应包括以下内容:
(1)植物养护:对机关办公楼(区)内的植物进行养护、修剪、浇水、施肥、病虫害防治等工作;
(2)草坪养护:对机关办公楼(区)内的草坪进行养护、修剪、浇水、施肥、病虫害防治等工作;
(3)花坛养护:对机关办公楼(区)内的花坛进行养护、修剪、浇水、施肥、病虫害防治等工作;
(4)绿化设施养护:对机关办公楼(区)内的绿化设施进行养护、维修、更换等工作;
(5)绿化管理:对机关办公楼(区)内的绿化进行计划、组织、协调、监督和评估等工作。

3.2 绿化养护服务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质量、数量和费用等要求进行实施。

四、服务要求
4.1 绿化养护服务应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进行实施,保证服务质量和安全。
4.2 绿化养护服务应按照机关办公楼(区)的实际情况进行实施,保证服务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4.3 绿化养护服务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质量、数量和费用等要求进行实施,保证服务的规范性和经济性。
4.4 绿化养护服务应按照机关办公楼(区)的绿化管理计划进行实施,保证服务的协调性和连续性。
4.5 绿化养护服务应按照机关办公楼(区)的绿化管理要求进行实施,保证服务的科学性和可持续性。

五、服务评价
5.1 绿化养护服务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质量、数量和费用等要求进行评价,保证服务的规范性和经济性。
5.2 绿化养护服务应按照机关办公楼(区)的绿化管理要求进行评价,保证服务的科学性和可持续性。
5.3 绿化养护服务应按照机关办公楼(区)的绿化管理计划进行评价,保证服务的协调性和连续性。

相关标准
GB/T 50325-2010 建筑绿化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GB/T 50326-2010 建筑绿化工程养护管理规范
GB/T 50327-2010 建筑绿化工程设计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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