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5301/T 62-2021
滇池流域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要求及限值
发布时间:2021-03-20 实施时间:2021-04-20
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农村地区的生活污水排放量也在不断增加。而这些污水如果不经过处理直接排放到水体中,会对水环境造成严重的污染。为了保护滇池流域的水环境,保障人民群众的健康和生命安全,本标准制定了滇池流域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的要求及限值。
1. 适用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滇池流域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设计、建设、运行和管理。
2. 污染物排放限值
2.1 总磷:≤0.5mg/L
2.2 总氮:≤15mg/L
2.3 化学需氧量(COD):≤60mg/L
2.4 生化需氧量(BOD5):≤20mg/L
2.5 悬浮物:≤30mg/L
2.6 pH值:6.0-9.0
3. 设施要求
3.1 设施应具备完善的污水处理工艺,能够达到本标准规定的排放限值。
3.2 设施应具备可靠的运行控制系统,确保污水处理效果稳定可靠。
3.3 设施应具备完善的污泥处理系统,污泥应按照国家相关标准进行处理和处置。
4. 监测要求
4.1 设施应配备在线监测设备,对污水处理效果进行实时监测。
4.2 设施应定期进行污染物排放监测,监测频次不得低于每季度一次。
5. 管理要求
5.1 设施应有专人负责运行和管理,确保设施正常运行。
5.2 设施应定期进行维护和保养,确保设施处于良好的运行状态。
5.3 设施应建立健全的档案管理制度,记录设施的运行情况和监测数据。
相关标准
GB 18918-2002 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卫生标准
GB 5084-2005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GB 3838-2002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
GB 3096-2008 工业企业生产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GB 12348-2008 城市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