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适用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保山市林草种子生产经营管理档案的编制、管理和使用。
二、术语和定义
2.1 林草种子生产经营管理档案:指记录林草种子生产经营活动的文件、资料和信息的档案。
2.2 林草种子生产经营活动:指林草种子的生产、加工、储存、销售等活动。
2.3 档案管理:指对林草种子生产经营管理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利用和销毁等活动。
三、档案编制要求
3.1 林草种子生产经营管理档案应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的要求进行编制。
3.2 林草种子生产经营管理档案应包括以下内容:
(1)林草种子生产经营活动的基本情况;
(2)林草种子生产经营活动的管理制度和规章制度;
(3)林草种子生产经营活动的技术标准和质量标准;
(4)林草种子生产经营活动的检测报告和检验记录;
(5)林草种子生产经营活动的销售情况和销售记录;
(6)林草种子生产经营活动的财务资料和经济效益情况;
(7)林草种子生产经营活动的其他相关资料和信息。
四、档案管理要求
4.1 林草种子生产经营管理档案应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的要求进行管理。
4.2 林草种子生产经营管理档案应按照文件分类、编号、装订、标识等要求进行整理和保管。
4.3 林草种子生产经营管理档案应按照保密要求进行保管,防止泄密和损毁。
4.4 林草种子生产经营管理档案应按照需要进行利用,提供必要的资料和信息。
4.5 林草种子生产经营管理档案应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的要求进行销毁。
五、档案使用要求
5.1 林草种子生产经营管理档案应按照需要进行使用,提供必要的资料和信息。
5.2 林草种子生产经营管理档案应按照保密要求进行使用,防止泄密和损毁。
5.3 林草种子生产经营管理档案应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的要求进行归档和保管。
六、附则
6.1 本标准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6.2 本标准解释权归保山市林业局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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