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贵州省各类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制。
二、术语和定义
2.1 水土保持:指保持水土资源的完整性和稳定性,防止水土流失和水土流失所引起的各种环境问题的综合性工程。
2.2 生产建设项目:指在土地、水资源、矿产资源、森林资源、草原资源、生态环境等方面进行的各类生产性建设项目。
2.3 水土保持方案:指在生产建设项目实施前,根据工程地质、水文地质、土壤、植被、气候等自然条件,结合工程设计要求,编制的保持水土资源完整性和稳定性,防止水土流失和水土流失所引起的各种环境问题的技术方案。
2.4 水土保持验收:指对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实施情况进行检查、评估和验收的过程。
三、编制要求
3.1 编制依据
水土保持方案应当依据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规划、标准和技术规范编制。
3.2 编制程序
水土保持方案编制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1)项目立项前,编制初步方案;
(2)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前,编制方案;
(3)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后,编制施工图设计文件;
(4)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后,编制施工方案。
3.3 编制内容
水土保持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工程地质、水文地质、土壤、植被、气候等自然条件的调查和分析;
(2)工程设计要求的分析和研究;
(3)水土保持措施的选择和设计;
(4)水土保持工程的布置和设计;
(5)水土保持工程施工和验收的技术要求;
(6)水土保持工程的维护和管理措施;
(7)水土保持工程的经济效益分析。
四、技术要求
4.1 水土保持措施的选择和设计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1)保持水土资源的完整性和稳定性;
(2)防止水土流失和水土流失所引起的各种环境问题;
(3)符合工程设计要求;
(4)经济合理、技术可行。
4.2 水土保持工程的布置和设计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1)布置合理、布局合理;
(2)结构合理、稳定可靠;
(3)材料优质、环保;
(4)施工方便、维护管理方便。
4.3 水土保持工程施工和验收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1)施工质量符合设计要求;
(2)验收合格、达到设计要求;
(3)施工过程中,应当采取措施保护环境,防止污染。
4.4 水土保持工程的维护和管理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1)定期检查、维护;
(2)及时处理损坏、失效的部分;
(3)加强管理,防止破坏。
五、验收标准
5.1 水土保持方案应当符合编制要求和技术要求,经审查合格后方可实施。
5.2 水土保持工程施工和验收应当符合技术要求,达到设计要求,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六、监督管理
6.1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制和实施应当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
6.2 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制和实施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相关标准
GB 50883-2018 生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GB 50300-2018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GB 50205-2017 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规范
GB 50201-2017 建筑工程施工安全生产管理规范
GB 50009-2012 建筑结构荷载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