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贵州省各类生产建设项目的水土保持监测工作,包括但不限于土地开发、矿山开采、道路建设、水利工程等。
二、术语和定义
2.1 水土保持监测
指对生产建设项目的水土保持工作进行定期监测,以评估水土流失情况、监测措施的有效性和改进措施的必要性。
2.2 监测内容
包括但不限于土壤侵蚀、水土流失、植被覆盖、径流量、水质等。
2.3 监测方法
应根据监测内容选择合适的监测方法,包括但不限于野外调查、实地观测、遥感技术、水文测量、水质分析等。
2.4 监测频次
应根据生产建设项目的特点和监测内容确定监测频次,一般不少于每年一次。
2.5 监测数据处理
应对监测数据进行统计、分析和评估,以确定监测结果和改进措施。
2.6 报告编制
应根据监测结果编制监测报告,包括但不限于监测数据、分析结果、评估结论和改进措施等。
三、技术要求
3.1 监测设备和工具应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要求,保证监测数据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3.2 监测人员应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技能,能够熟练操作监测设备和工具,保证监测工作的有效性和安全性。
3.3 监测数据应及时、准确地记录和处理,保证监测结果的真实性和可比性。
3.4 监测报告应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要求,内容完整、准确、清晰,评估结论和改进措施具有可操作性和可实施性。
四、监测实施
4.1 生产建设项目的水土保持监测应在项目建设前、建设中和建设后进行,以全面评估水土保持工作的效果和改进措施的必要性。
4.2 监测内容应根据生产建设项目的特点和监测要求确定,监测方法应选择合适的技术手段和设备工具。
4.3 监测频次应根据监测内容和监测要求确定,一般不少于每年一次。
4.4 监测数据应及时、准确地记录和处理,监测报告应在监测结束后及时编制和提交。
五、相关标准
GB/T 19481-2004 生态系统服务价值评估
GB/T 19482-2004 生态系统评估方法
GB/T 19483-2004 生态系统评估指南
GB/T 19484-2004 生态系统评估数据采集与处理
GB/T 19485-2004 生态系统评估报告编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