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5223/T 41-2021
新市民居住区矛盾纠纷调解服务规范
发布时间:2021-09-26 实施时间:2021-09-26


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速,新市民居住区的建设和发展越来越受到重视。然而,由于新市民居住区的规划、建设和管理等方面存在不足,导致矛盾纠纷频发。为了解决这一问题,本标准制定了新市民居住区矛盾纠纷调解服务规范,以规范矛盾纠纷调解服务的流程和标准,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

一、基本要求
1. 矛盾纠纷调解服务应当遵循公正、公平、公开、便民的原则,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2. 矛盾纠纷调解服务应当依法进行,遵循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3. 矛盾纠纷调解服务应当注重调解效果,促进当事人和解,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二、服务流程
1. 接受申请:当事人可以通过电话、网络、信函等方式向调解服务机构申请调解服务。
2. 确认受理:调解服务机构应当在收到申请后及时确认受理,并告知当事人调解服务的流程和标准。
3. 调解协议:调解服务机构应当根据当事人的意愿和事实情况,进行调解协商,达成调解协议。
4. 签署协议: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后,应当在调解服务机构的见证下签署协议。
5. 履行协议:当事人应当按照协议的约定履行义务,调解服务机构应当对协议的履行情况进行跟踪和监督。

三、服务内容
1. 调解服务机构应当为当事人提供法律咨询和调解协商服务。
2. 调解服务机构应当为当事人提供调解协议的起草和签署服务。
3. 调解服务机构应当为当事人提供协议履行情况的跟踪和监督服务。

四、服务标准
1. 调解服务机构应当具备法律、调解等方面的专业知识和技能。
2. 调解服务机构应当保证调解服务的公正、公平、公开和便民。
3. 调解服务机构应当保护当事人的隐私和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当事人的个人信息和商业机密。
4. 调解服务机构应当对调解协议的履行情况进行跟踪和监督,及时处理协议履行中的问题和纠纷。

五、服务保障
1. 调解服务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的服务管理制度和服务质量评估机制。
2. 调解服务机构应当加强对调解人员的培训和管理,提高调解人员的专业水平和服务质量。
3. 调解服务机构应当加强与相关部门和社会组织的合作,共同推进新市民居住区矛盾纠纷调解服务的发展。

相关标准
GB/T 27981-2011 城市社区矛盾纠纷调解服务规范
GB/T 27982-2011 城市社区矛盾纠纷调解员职业能力要求
GB/T 27983-2011 城市社区矛盾纠纷调解员培训规范
GB/T 27984-2011 城市社区矛盾纠纷调解员评价标准
GB/T 27985-2011 城市社区矛盾纠纷调解员考核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