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52/ 1700-2022
施工场地扬尘排放标准
发布时间:2022-11-21 实施时间:2023-03-01


施工场地是建筑工程、市政工程、交通工程等建设项目的重要组成部分,但施工过程中会产生大量扬尘,对周围环境和人体健康造成不良影响。为了规范施工场地扬尘排放,保护环境和公共利益,制定了本标准。

1. 适用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建筑工程、市政工程、交通工程等施工场地的扬尘排放控制。

2. 限值要求
施工场地扬尘排放限值应符合国家和地方环保标准的要求。若无相关标准,则应按照本标准的要求执行。具体限值要求如下:

(1)施工场地扬尘排放浓度限值:不得超过国家和地方环保标准规定的限值。

(2)施工场地扬尘排放速度限值:不得超过0.15m/s。

3. 监测方法
施工场地扬尘排放应采用现场监测和定点监测相结合的方法进行。现场监测应由施工单位自行进行,定点监测应由环保部门或第三方检测机构进行。监测方法应符合国家和地方环保标准的要求。

4. 监测频次
施工场地扬尘排放应按照国家和地方环保标准的要求进行监测。监测频次应根据施工场地的特点和环境影响程度确定,一般不得少于每月1次。

5. 监测报告
施工单位应按照国家和地方环保标准的要求编制监测报告,并向环保部门报送。监测报告应包括监测数据、监测结果分析、存在问题和整改措施等内容。

6. 处罚
对违反本标准的施工单位,环保部门应按照国家和地方环保标准的要求进行处罚,并要求其整改。对情节严重的,可以暂停施工或吊销施工许可证。

相关标准
1. GB 3096-2008《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2. HJ 618-2011《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3. HJ 637-2012《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
4. DB11/ 139-2018《建筑施工噪声污染控制标准》
5. DB51/ 1699-2022《建筑施工废水排放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