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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散居孤儿、事实无人抚养未成年人是社会上的弱势群体,需要得到社会的关注和帮助。为了保障这些孩子的权益,评估其监护照料状况显得尤为重要。本标准旨在规范社会散居孤儿、事实无人抚养未成年人监护照料状况评估的流程和方法,确保评估结果的客观性和准确性。
1.基本要求
社会散居孤儿、事实无人抚养未成年人监护照料状况评估应当遵循以下基本要求:
(1)评估应当以未成年人的最大利益为出发点,尊重未成年人的意愿和权益;
(2)评估应当客观、公正、准确,不得有偏见和歧视;
(3)评估应当遵循法律法规和伦理道德原则,保护未成年人的隐私和人格尊严;
(4)评估应当注重家庭和社会资源的整合,为未成年人提供全面的照料服务。
2.评估内容
社会散居孤儿、事实无人抚养未成年人监护照料状况评估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未成年人的基本情况,包括姓名、性别、年龄、身体状况、学习情况等;
(2)未成年人的家庭情况,包括父母情况、家庭经济状况、家庭关系等;
(3)未成年人的监护状况,包括监护人情况、监护关系、监护能力等;
(4)未成年人的生活状况,包括居住环境、生活条件、饮食情况等;
(5)未成年人的心理状况,包括心理健康、情感状态、行为表现等;
(6)未成年人的教育状况,包括学习成绩、学习能力、学习态度等。
3.评估方法
社会散居孤儿、事实无人抚养未成年人监护照料状况评估应当采用多种评估方法,包括:
(1)面谈法,通过与未成年人、监护人、社工等进行面谈,了解未成年人的基本情况、家庭情况、监护状况、生活状况、心理状况、教育状况等;
(2)观察法,通过观察未成年人的生活环境、生活习惯、行为表现等,了解未成年人的生活状况、心理状况等;
(3)问卷法,通过发放问卷,了解未成年人的心理状况、教育状况等;
(4)档案法,通过查阅未成年人的档案,了解未成年人的基本情况、家庭情况、监护状况等。
4.评估结果的判定
社会散居孤儿、事实无人抚养未成年人监护照料状况评估的结果应当客观、公正、准确。评估结果的判定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1)未成年人的最大利益原则;
(2)评估结果应当综合考虑各方面因素,包括未成年人的基本情况、家庭情况、监护状况、生活状况、心理状况、教育状况等;
(3)评估结果应当具有可操作性和可实施性,为未成年人提供有效的照料服务。
5.评估报告的编制
社会散居孤儿、事实无人抚养未成年人监护照料状况评估的结果应当编制评估报告。评估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未成年人的基本情况、家庭情况、监护状况、生活状况、心理状况、教育状况等;
(2)评估结果的判定和建议;
(3)评估人员的签名和评估日期。
相关标准:
GB/T 22347-2008 社会散居孤儿、事实无人抚养未成年人基本生活保障标准
GB/T 22348-2008 社会散居孤儿、事实无人抚养未成年人心理疏导服务规范
GB/T 22349-2008 社会散居孤儿、事实无人抚养未成年人教育服务规范
GB/T 22350-2008 社会散居孤儿、事实无人抚养未成年人医疗服务规范
GB/T 22351-2008 社会散居孤儿、事实无人抚养未成年人法律援助服务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