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51/T 1716-2013
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现场监督服务规范
发布时间:2013-12-16 实施时间:2014-01-01


一、总则
1.1 目的和依据
为规范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现场监督服务行为,提高监督服务质量,保障公共资源交易的公开、公平、公正,保护各方合法权益,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制定。

1.2 适用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现场监督服务的组织、实施和管理。

1.3 术语和定义
本标准中使用的术语和定义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中的术语和定义一致。

二、服务中心现场监督服务的组织
2.1 现场监督服务的组织机构
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应当设立现场监督服务机构,负责组织、实施和管理现场监督服务工作。

2.2 现场监督服务的人员
现场监督服务人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熟悉公共资源交易法律法规和政策;
(2)具有较强的沟通协调能力和服务意识;
(3)具有一定的法律、经济、管理等方面的知识和技能;
(4)具有良好的职业操守和道德素质。

2.3 现场监督服务的工作程序
现场监督服务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1)接到监督服务请求后,现场监督服务机构应当及时组织现场监督服务人员进行现场监督服务;
(2)现场监督服务人员应当在现场监督服务前,了解公共资源交易项目的基本情况,制定现场监督服务计划;
(3)现场监督服务人员应当在现场监督服务过程中,认真记录现场监督情况,及时反馈监督结果;
(4)现场监督服务机构应当对现场监督服务结果进行评估,及时总结经验,完善服务工作。

三、现场监督服务的实施
3.1 现场监督服务的内容
现场监督服务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公共资源交易项目的公开、公平、公正;
(2)公共资源交易项目的合法性、合规性;
(3)公共资源交易项目的风险控制;
(4)公共资源交易项目的服务质量。

3.2 现场监督服务的方式
现场监督服务应当采取以下方式:
(1)现场检查;
(2)现场询问;
(3)现场核实;
(4)现场记录。

3.3 现场监督服务的要求
现场监督服务应当遵循以下要求:
(1)现场监督服务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监督服务规范,不得泄露监督对象的商业秘密;
(2)现场监督服务人员应当尊重监督对象的合法权益,不得干扰监督对象的正常经营活动;
(3)现场监督服务人员应当及时向监督对象说明监督服务的目的、内容和方式,征得监督对象的同意;
(4)现场监督服务人员应当认真记录监督情况,及时反馈监督结果。

四、现场监督服务的管理
4.1 现场监督服务的管理机构
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应当设立现场监督服务管理机构,负责现场监督服务的组织、实施和管理。

4.2 现场监督服务的管理要求
现场监督服务管理机构应当遵循以下要求:
(1)建立健全现场监督服务管理制度,明确服务流程、服务标准和服务要求;
(2)加强现场监督服务人员的培训和管理,提高服务质量和水平;
(3)建立监督服务结果反馈机制,及时总结经验,完善服务工作;
(4)加强与监管部门的沟通和协作,共同维护公共资源交易的公开、公平、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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