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适用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县级公共就业服务场所的建设和改建。
二、术语和定义
2.1 公共就业服务场所:指为提供就业服务而设立的场所,包括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就业创业孵化基地、就业市场等。
2.2 建设单位:指县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或其委托的单位。
2.3 设计单位:指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
2.4 施工单位:指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
2.5 监理单位:指具有相应资质的监理单位。
三、场所选址
3.1 建设单位应根据县域内的就业服务需求和人口分布情况,选择交通便利、环境优美、安全可靠的场所作为公共就业服务场所的选址。
3.2 公共就业服务场所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的用地性质和用途。
四、建筑设计
4.1 公共就业服务场所的建筑设计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的建筑设计标准和要求。
4.2 公共就业服务场所的建筑设计应当充分考虑残疾人、老年人等特殊人群的使用需求,设置无障碍通道、无障碍卫生间等设施。
4.3 公共就业服务场所的建筑设计应当充分考虑节能、环保等要求,采用可再生能源、节能设备等技术手段。
五、设备配置
5.1 公共就业服务场所应当配备符合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的设备和器材,包括计算机、打印机、复印机、传真机、电话机等。
5.2 公共就业服务场所应当配备符合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的办公家具和用品,包括桌椅、文件柜、书架、白板、投影仪等。
5.3 公共就业服务场所应当配备符合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的安全设备和消防设备,包括灭火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等。
六、环境卫生
6.1 公共就业服务场所应当保持干净、整洁、卫生,定期进行清洁和消毒。
6.2 公共就业服务场所应当保持室内空气清新,定期进行通风换气。
6.3 公共就业服务场所应当保持室内温度、湿度适宜,定期进行空调维护和清洗。
七、安全管理
7.1 公共就业服务场所应当制定安全管理制度,明确责任、权限和流程。
7.2 公共就业服务场所应当配备专职或兼职安全管理人员,负责安全管理工作。
7.3 公共就业服务场所应当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相关标准
GB/T 50378-2019 建筑工程施工现场安全管理规范
GB 50016-2014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 50057-2010 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
GB 50058-2014 建筑电气设计规范
GB 50067-2017 建筑节能设计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