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51/T 2294-2016
林业生态旅游示范县评定规范
发布时间:2016-12-20 实施时间:2017-01-01


一、适用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全国范围内林业生态旅游示范县的评定工作。

二、评定条件
1.示范县应当具备良好的生态环境和旅游资源,具有较高的生态旅游开发和管理水平;
2.示范县应当具备完善的旅游基础设施和服务设施,能够满足游客的基本需求;
3.示范县应当具备完善的旅游管理和服务机构,能够提供优质的旅游服务;
4.示范县应当具备完善的旅游宣传和推广体系,能够有效地宣传和推广生态旅游产品和服务。

三、评定程序
1.申报阶段:示范县向省级林业主管部门提交申报材料;
2.初审阶段: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
3.现场考察阶段:省级林业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对示范县进行现场考察;
4.评审阶段:省级林业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对考察结果进行评审;
5.公示阶段: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公示评定结果。

四、评定标准
1.生态环境保护标准:示范县应当具备良好的生态环境保护措施,生态环境质量达到国家相关标准;
2.旅游资源开发标准:示范县应当具备丰富的旅游资源,旅游资源开发和利用达到国家相关标准;
3.旅游基础设施标准:示范县应当具备完善的旅游基础设施,旅游基础设施建设和管理达到国家相关标准;
4.旅游服务质量标准:示范县应当具备优质的旅游服务,旅游服务质量达到国家相关标准;
5.旅游宣传推广标准:示范县应当具备完善的旅游宣传推广体系,旅游宣传推广工作达到国家相关标准。

五、评定结果公示
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在官方网站上公示评定结果,并向社会公布。

相关标准
GB/T 14348-2018 生态旅游
GB/T 32400-2015 旅游景区服务质量评价标准
GB/T 32401-2015 旅游景区基础设施与管理评价标准
GB/T 32402-2015 旅游景区环境保护与管理评价标准
GB/T 32403-2015 旅游景区资源开发与利用评价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