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51/ 2311-2016
四川省岷江、沱江流域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发布时间:2016-12-20 实施时间:2017-01-01
该标准规定了岷江、沱江流域内各类污染物的排放标准,包括化学需氧量(COD)、氨氮、总磷、总氮、铜、锌、铅、镉、汞、六价铬、氰化物、石油类、挥发酚、苯、甲苯、二甲苯、苯并(a)芘等指标。其中,COD、氨氮、总磷、总氮是主要的污染物指标。
该标准要求各排污单位必须按照国家和地方的相关法律法规,采取有效的措施,控制污染物的排放浓度和总量。对于COD、氨氮、总磷、总氮等主要污染物,要求排放浓度和总量不得超过规定的限值。对于其他污染物,也有相应的排放限值。
此外,该标准还规定了排污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污染物排放台账,定期向环保部门报告排放情况,并接受监督检查。对于违反排放标准的单位和个人,将依法进行处罚。
相关标准
1. GB 3838-2002《环境质量标准》
2. GB 3097-1997《工业企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3. GB 8978-1996《城市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
4. GB 18466-2005《农业面源污染控制标准》
5. GB 5085.3-2007《水质监测规范 第3部分:水中污染物的测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