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51/T 2550-2018
司法行政强制隔离戒毒场所 心理矫治中心管理规范
发布时间:2018-12-21 实施时间:2019-01-01


一、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司法行政强制隔离戒毒场所心理矫治中心的管理。

二、术语和定义
2.1 心理矫治:指通过心理学、行为学等科学方法,对戒毒人员进行心理干预和行为矫正,帮助其改变不良的心理和行为习惯,达到戒毒治疗的目的。
2.2 心理矫治中心:指司法行政强制隔离戒毒场所内专门从事心理矫治工作的机构。
2.3 心理矫治人员:指在心理矫治中心从事心理矫治工作的专业人员,包括心理医生、心理咨询师、心理治疗师等。
2.4 戒毒人员:指被司法行政机关依法强制隔离戒毒的人员。

三、组织架构和人员配备
3.1 心理矫治中心应当设立专门的机构,明确机构设置、职责分工和工作流程。
3.2 心理矫治中心应当配备专业的心理矫治人员,人员数量应当与戒毒人员数量相适应,确保心理矫治工作的质量和效果。
3.3 心理矫治人员应当具备相关的专业知识和技能,经过专业培训和考核合格后方可从事心理矫治工作。

四、设施设备
4.1 心理矫治中心应当配备符合要求的办公场所、心理咨询室、心理治疗室等设施。
4.2 心理矫治中心应当配备符合要求的心理矫治设备和工具,如心理测试仪器、心理治疗器材等。

五、心理矫治工作
5.1 心理矫治中心应当制定科学的心理矫治方案,根据戒毒人员的不同情况和需要,采取不同的心理矫治方法和技术。
5.2 心理矫治人员应当严格遵守职业道德和工作规范,保护戒毒人员的隐私和权益,确保心理矫治工作的安全和有效。
5.3 心理矫治人员应当与戒毒人员建立良好的沟通和信任关系,积极引导和帮助戒毒人员改变不良的心理和行为习惯,提高其自我认知和自我控制能力。

六、安全管理
6.1 心理矫治中心应当建立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确保心理矫治工作的安全和稳定。
6.2 心理矫治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对戒毒人员的监管和管理,防止戒毒人员出现不良行为和事件。

七、信息管理
7.1 心理矫治中心应当建立健全的信息管理制度,确保心理矫治工作的信息安全和保密。
7.2 心理矫治人员应当严格遵守信息管理制度,保护戒毒人员的个人信息和隐私,防止信息泄露和滥用。

相关标准
GB/T 19001-2016 质量管理体系要求
GB/T 24001-2016 环境管理体系要求
GB/T 28001-2011 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要求
GB/T 27922-2011 信息安全管理体系要求
GB/T 27923-2011 信息技术服务管理体系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