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51/T 2617-2019
机关职工食堂管理服务规范
发布时间:2019-10-25 实施时间:2020-01-01


机关职工食堂是为机关职工提供餐饮服务的场所,其管理服务质量直接关系到机关职工的身体健康和工作效率。为了保障机关职工的饮食安全和健康,本标准制定了以下要求:

1. 食品安全要求
机关职工食堂应当遵守国家和地方有关食品安全的法律法规,建立健全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确保食品的质量安全。食品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的食品安全标准,不得使用过期、变质、有异味、有害物质超标等不合格食品。

2. 卫生管理要求
机关职工食堂应当建立健全的卫生管理制度,保证食堂的卫生状况符合国家和地方的卫生标准。食堂应当定期进行卫生检查和消毒,保持食堂内部和周围环境的清洁卫生。

3. 餐饮服务要求
机关职工食堂应当提供符合机关职工需求的餐饮服务,包括早、中、晚餐和夜宵等。食堂应当提供多样化的菜品,保证菜品的口感和营养均衡。食堂应当制定合理的餐饮价格,保证机关职工的用餐费用合理。

4. 环境设施要求
机关职工食堂应当建立健全的环境设施管理制度,保证食堂的环境设施符合国家和地方的标准。食堂应当保持通风良好,温度适宜,噪音低,灯光明亮。食堂应当配备餐具、餐桌、椅子等必要的设施,保证机关职工用餐的舒适性和便利性。

相关标准
- GB 2762-201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
- GB 4789.2-201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微生物污染限量
- GB 31604.1-201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 GB 5749-2006 卫生标准 餐具卫生标准
- GB 18597-2001 卫生标准 食品经营场所卫生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