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51/ 2377-2017
四川省固定污染源大气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
发布时间:2017-07-13 实施时间:2017-08-01


固定污染源大气挥发性有机物是指在大气中易挥发的有机物质,包括石油化工、印染、涂装、印刷、制药、食品加工等行业的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挥发性有机物。这些有机物质对环境和人体健康都有一定的危害,因此需要制定排放标准进行控制。

该标准规定了四川省内所有固定污染源大气挥发性有机物的排放标准。其中,对于石油化工、印染、涂装、印刷、制药、食品加工等行业的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如下:

1. 石油化工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浓度不得超过50mg/m³;
2. 印染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浓度不得超过30mg/m³;
3. 涂装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浓度不得超过80mg/m³;
4. 印刷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浓度不得超过30mg/m³;
5. 制药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浓度不得超过50mg/m³;
6. 食品加工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浓度不得超过20mg/m³。

此外,该标准还规定了固定污染源大气挥发性有机物排放的监测和管理要求。企业应当建立挥发性有机物排放监测系统,定期对排放浓度进行监测,并将监测数据报送环保部门。同时,企业应当采取有效的措施,减少挥发性有机物的排放,保证排放浓度符合标准要求。

相关标准:
1. GB 16297-1996 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2. HJ 646-2013 工业企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3. HJ 633-2012 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
4. HJ 581-2010 工业企业废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5. HJ 535-2009 工业企业废气排放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