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51/ 2626-2019
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排放标准
发布时间:2019-12-17 实施时间:2020-01-01


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是指对农村生活污水进行处理的设施,包括生活污水收集、输送、处理和排放等环节。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和运行对于保护农村环境、维护人民健康、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因此,制定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排放标准是非常必要的。

1.适用范围
DB51/ 2626-2019 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排放标准适用于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设计、建设、运行和管理,以及农村生活污水的排放控制。

2.排放标准
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出水应符合以下要求:
(1)化学需氧量(COD)≤60mg/L;
(2)生化需氧量(BOD5)≤20mg/L;
(3)总氮(N)≤15mg/L;
(4)总磷(P)≤0.5mg/L;
(5)氨氮(NH3-N)≤5mg/L;
(6)pH值为6.0~9.0。

3.监测要求
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应当建立完善的监测体系,对处理设施的进水、出水、污泥等进行监测。监测内容应包括COD、BOD5、总氮、总磷、氨氮、pH值等指标。监测频次应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但不得少于每月一次。

4.运行管理要求
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应当建立健全的运行管理制度,明确责任、规范操作、加强维护,确保设施的正常运行和出水水质的稳定达标。同时,应当加强对污泥的处理和处置,防止对环境造成二次污染。

相关标准
GB 18918-2002 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卫生标准
GB 50014-2017 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
GB 50865-2014 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与管理规范
GB 12348-2019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GB 3838-2002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