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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所是人民法院的基层组织,是人民群众接触司法的窗口,司法所的形象和服务质量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对司法的信任和满意度。因此,司法所外观及室内标识的设计、制作、安装、维护等方面需要遵循一定的规范。
一、外观标识规范
1. 司法所门头标识应当突出司法所的名称和法律属性,标识的字体、颜色、大小应当与建筑物的风格相协调。
2. 司法所门前应当设置标志性建筑物或景观,以便公众识别和寻找。
3. 司法所门前应当设置公告栏,公示法律法规、司法公告、法院工作动态等信息。
4. 司法所门前应当设置便民服务设施,如公共电话、自动售货机、自行车停车架等。
二、室内标识规范
1. 司法所室内标识应当突出司法所的名称和法律属性,标识的字体、颜色、大小应当与建筑物的风格相协调。
2. 司法所室内标识应当设置在公众易于寻找的位置,如门口、走廊、电梯口等。
3. 司法所室内标识应当包括法庭、办公室、会议室、接待室、休息室等区域的名称和编号。
4. 司法所室内标识应当设置指示标识,指示公众前往不同区域的路线和方向。
5. 司法所室内标识应当设置警示标识,警示公众注意安全和保密。
三、标识制作、安装、维护规范
1. 司法所标识的制作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标识的材料、工艺、质量应当符合要求。
2. 司法所标识的安装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标识的位置、高度、角度应当符合要求。
3. 司法所标识的维护应当定期进行,标识的清洁、修复、更换应当及时进行。
相关标准:
1. GB 2894-2008 建筑物消防设施设计规范
2. GB 50016-2014 建筑物设计防火规范
3. GB 50052-2009 建筑物室内环境污染控制标准
4. GB 50187-2012 建筑物节能设计标准
5. GB 50352-2005 建筑物电气设计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