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5114/T 15-2020
养老机构失能人员照护服务规范
发布时间:2020-01-13 实施时间:2020-02-13


一、适用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提供养老机构失能人员照护服务的机构和个人。

二、术语和定义
2.1 失能人员:指因疾病、意外、年老等原因,生活自理能力受到严重限制,需要长期照护的人员。
2.2 养老机构:指专门提供老年人或失能人员照护服务的机构,包括养老院、护理院、康复中心等。
2.3 照护服务:指为失能人员提供的生活照料、医疗护理、心理支持等服务。
2.4 照护人员:指在养老机构从事失能人员照护服务的工作人员。

三、基本要求
3.1 养老机构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和设施,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3.2 照护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职业资格和专业技能,经过专业培训和考核合格后方可从事照护服务工作。
3.3 养老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的管理制度和服务流程,确保服务质量和安全。
3.4 养老机构应当定期对照护人员进行培训和考核,提高其专业技能和服务水平。
3.5 养老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的投诉处理机制,及时处理失能人员和家属的投诉和意见。

四、服务内容
4.1 生活照料服务
4.1.1 提供饮食、起居、洗漱、穿衣等基本生活照料服务。
4.1.2 提供康复训练、体育锻炼、文化娱乐等活动,促进失能人员身心健康。
4.2 医疗护理服务
4.2.1 提供常规体检、疾病预防、健康教育等服务。
4.2.2 提供药物管理、伤口护理、疾病治疗等医疗护理服务。
4.3 心理支持服务
4.3.1 提供心理咨询、心理疏导等服务,帮助失能人员缓解心理压力。
4.3.2 提供社交活动、互动交流等服务,促进失能人员心理健康。

五、服务流程
5.1 接待和评估
5.1.1 养老机构应当对失能人员进行接待和评估,了解其身体状况、生活习惯、心理状态等情况。
5.1.2 养老机构应当根据评估结果,制定个性化的照护服务方案。
5.2 实施照护服务
5.2.1 照护人员应当按照服务方案,为失能人员提供相应的照护服务。
5.2.2 照护人员应当及时记录失能人员的身体状况、生活习惯、心理状态等情况,并及时向机构管理人员汇报。
5.3 服务评估和调整
5.3.1 养老机构应当定期对失能人员的服务进行评估,了解服务效果和满意度。
5.3.2 养老机构应当根据评估结果,及时调整照护服务方案和服务流程。

六、服务标准
6.1 生活照料服务标准
6.1.1 饮食服务:提供营养均衡、口味适宜、卫生安全的饮食服务。
6.1.2 起居服务:提供舒适、安全、卫生的起居环境和设施。
6.1.3 洗漱服务:提供方便、卫生、安全的洗漱设施和用品。
6.1.4 穿衣服务:提供适宜、舒适、卫生的衣物和换洗服务。
6.2 医疗护理服务标准
6.2.1 常规体检:定期对失能人员进行身体检查和评估。
6.2.2 药物管理:按照医嘱和规定,正确使用药物,避免药物误用和滥用。
6.2.3 伤口护理:对失能人员的伤口进行及时、有效的护理和处理。
6.2.4 疾病治疗:对失能人员的疾病进行及时、有效的治疗和管理。
6.3 心理支持服务标准
6.3.1 心理咨询:提供专业的心理咨询和疏导服务。
6.3.2 社交活动:组织失能人员参加各种社交活动,促进其心理健康和社交能力。

七、服务质量控制
7.1 养老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的服务质量控制体系,确保服务质量和安全。
7.2 养老机构应当定期对服务质量进行评估和监测,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
7.3 养老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的服务投诉处理机制,及时处理失能人员和家属的投诉和意见。
7.4 养老机构应当定期对照护人员进行培训和考核,提高其专业技能和服务水平。

相关标准
GB/T 29490-2013 养老机构服务质量评价标准
GB/T 32274-2015 养老机构服务人员职业能力标准
GB/T 32275-2015 养老机构服务质量管理规范
GB/T 32276-2015 养老机构服务流程规范
GB/T 32277-2015 养老机构服务内容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