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适用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四川省各级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制作的行政执法文书。
二、基本要求
1. 行政执法文书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记录行政执法活动的事实和结果。
2. 行政执法文书应当使用规范的语言文字,表述清晰、简明、通俗易懂。
3. 行政执法文书应当按照规定的格式和内容要求制作,编号、签发、送达、保存等环节应当符合规定。
4. 行政执法文书应当及时送达当事人,送达方式应当符合规定。
三、格式要求
1. 行政执法文书应当采用A4纸张,字体应当使用宋体或仿宋,字号应当不小于小四号。
2. 行政执法文书应当按照以下顺序排列:标题、文号、文书名称、当事人信息、事实和理由、依据、裁量、送达、签发、日期、盖章。
3. 行政执法文书的标题应当简明扼要,能够准确反映文书的内容。
4. 行政执法文书的文号应当按照规定的编号规则进行编制,编号应当连续、有序。
5. 行政执法文书的文书名称应当准确反映文书的性质和内容。
6. 行政执法文书的当事人信息应当包括当事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住所等基本信息。
7. 行政执法文书的事实和理由应当真实、准确地记录行政执法活动的事实和结果,理由应当充分、合理。
8. 行政执法文书的依据应当明确、具体,引用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等应当准确无误。
9. 行政执法文书的裁量应当明确、具体,裁量结果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等的规定。
10. 行政执法文书的送达应当及时、准确,送达方式应当符合规定。
11. 行政执法文书的签发应当由行政执法人员签名、盖章,签名应当真实、准确。
四、编号要求
1. 行政执法文书的编号应当按照规定的编号规则进行编制,编号应当连续、有序。
2. 行政执法文书的编号应当包括省、市、县(区)三级行政区划代码、行政执法机关代码、文书种类代码、年份、序号等内容。
3. 行政执法文书的编号应当在文书制作完成后立即编制,不得重复使用。
五、签发要求
1. 行政执法文书的签发应当由行政执法人员签名、盖章,签名应当真实、准确。
2. 行政执法文书的签发人员应当是行政执法活动的实际执行人员,不得委托他人代签。
3. 行政执法文书的签发人员应当对文书的内容和形式进行认真审核,确保文书的真实、准确、完整。
六、送达要求
1. 行政执法文书的送达应当及时、准确,送达方式应当符合规定。
2. 行政执法文书的送达方式包括邮寄、传真、电子邮件、当事人到行政执法机关领取等方式。
3. 行政执法文书的送达应当在文书签发后的五日内完成,逾期未送达的,应当重新制作文书并重新送达。
七、保存要求
1. 行政执法文书应当按照规定的期限进行保存,保存期限应当根据文书种类、内容、性质等因素进行确定。
2. 行政执法文书的保存应当采取电子化管理方式,确保文书的安全、完整、可靠。
3. 行政执法文书的保存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等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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