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51/ 2833-2021
四川省泡菜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发布时间:2021-09-24 实施时间:2021-10-01
一、适用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四川省泡菜工业企业的废水排放。
二、排放限制要求
1. 总氮排放浓度不得超过50mg/L;
2. 总磷排放浓度不得超过10mg/L;
3. 化学需氧量(COD)排放浓度不得超过100mg/L;
4. 生化需氧量(BOD5)排放浓度不得超过30mg/L;
5. 悬浮物(SS)排放浓度不得超过50mg/L;
6. pH值在6.0-9.0范围内。
三、监测方法
1. 总氮、总磷、COD、BOD5的监测方法按照《水和废水监测分析方法》(第四版)进行;
2. 悬浮物的监测方法按照《水和废水监测分析方法》(第四版)中的SS方法进行;
3. pH值的监测方法按照《水和废水监测分析方法》(第四版)中的pH值测定方法进行。
四、处罚措施
对于不符合本标准的泡菜工业企业,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的规定进行处罚。
相关标准
1. DB51/2832-2021 四川省泡菜工业废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2. GB 3838-2002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
3. GB 3096-2008 噪声污染标准
4. HJ 212-2017 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5. HJ/T 399-2007 污染源自动监控技术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