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51/T 2839-2021
军休干部(士官)服务管理规范
发布时间:2021-10-14 实施时间:2021-12-01


军休干部(士官)是我军的重要力量,他们在部队服役期间为国家和人民作出了重要贡献,是军队改革和现代化建设的重要推动力量。为了更好地服务军休干部(士官),保障他们的权益,提高他们的生活质量,制定本标准。

一、基本要求
1.军休干部(士官)服务应当遵循“以人为本”的原则,尊重军休干部(士官)的人格尊严和个人意愿,为他们提供优质、高效、便捷的服务。
2.军休干部(士官)服务应当坚持“服务至上”的理念,以满足军休干部(士官)的需求为出发点和落脚点,为他们提供全方位、多层次、个性化的服务。
3.军休干部(士官)服务应当遵循“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保障军休干部(士官)的合法权益,维护服务的公正性和公平性,加强服务的透明度和公开性。
4.军休干部(士官)服务应当坚持“创新、协调、共享”的理念,积极探索服务创新模式,加强服务协调机制,促进服务资源共享,提高服务效能和服务水平。

二、服务内容
1.军休干部(士官)服务内容包括:就业创业服务、社会保障服务、医疗卫生服务、文化娱乐服务、心理健康服务、法律援助服务等。
2.就业创业服务包括:职业规划、就业指导、创业培训、创业扶持等。
3.社会保障服务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等。
4.医疗卫生服务包括:健康体检、疾病预防、医疗救助、康复护理等。
5.文化娱乐服务包括:文化活动、体育健身、旅游休闲、社交交流等。
6.心理健康服务包括:心理咨询、心理治疗、心理干预、心理教育等。
7.法律援助服务包括:法律咨询、法律援助、法律服务、法律培训等。

三、服务流程
1.服务流程应当包括服务需求确认、服务方案制定、服务实施、服务评价等环节。
2.服务需求确认应当通过问卷调查、面谈等方式进行,了解军休干部(士官)的服务需求和意愿。
3.服务方案制定应当根据军休干部(士官)的服务需求和意愿,制定个性化的服务方案,明确服务内容、服务标准、服务时间、服务地点等。
4.服务实施应当按照服务方案进行,确保服务质量和服务效果。
5.服务评价应当通过问卷调查、满意度调查等方式进行,了解军休干部(士官)对服务的满意度和改进建议。

四、服务标准
1.服务标准应当包括服务内容、服务质量、服务效率、服务态度等方面的要求。
2.服务内容应当符合军休干部(士官)的需求和意愿,具有实际意义和现实可行性。
3.服务质量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标准和规定,确保服务的安全、可靠、有效。
4.服务效率应当高效、便捷、快速,确保服务的及时性和效率性。
5.服务态度应当热情、友好、耐心,确保服务的亲和力和人性化。

五、服务评价
1.服务评价应当定期进行,了解军休干部(士官)对服务的满意度和改进建议。
2.服务评价应当客观、公正、科学,采用多种方式和方法进行,确保评价结果的真实性和可靠性。
3.服务评价结果应当及时反馈给服务机构和服务人员,作为改进服务的重要依据。

六、服务监督
1.服务监督应当加强对服务机构和服务人员的监督和管理,确保服务的规范性和合法性。
2.服务监督应当采取多种方式和方法进行,包括现场检查、投诉处理、监督检查等。
3.服务监督结果应当及时反馈给服务机构和服务人员,作为改进服务的重要依据。

相关标准:
1.《军队转业干部服务管理规范》
2.《退役士兵服务管理规范》
3.《退役军人服务保障法》
4.《军队离退休干部服务管理规范》
5.《军队文职干部服务管理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