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51/ 2864-2021
四川省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发布时间:2021-12-08 实施时间:2022-07-01


一、适用范围
该标准适用于四川省水泥工业企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

二、排放限值
1.二氧化硫(SO2)排放限值:不得超过50mg/m³。
2.氮氧化物(NOx)排放限值:不得超过100mg/m³。
3.颗粒物(PM)排放限值:不得超过30mg/m³。
4.氯化氢(HCl)排放限值:不得超过10mg/m³。
5.氟化物(HF)排放限值:不得超过2mg/m³。
6.总汞(Hg)排放限值:不得超过0.05mg/m³。
7.总镉(Cd)排放限值:不得超过0.05mg/m³。
8.总铬(Cr)排放限值:不得超过0.1mg/m³。
9.总铅(Pb)排放限值:不得超过0.1mg/m³。
10.总砷(As)排放限值:不得超过0.1mg/m³。

三、监测要求
1.水泥工业企业应当建立大气污染物排放监测系统,监测SO2、NOx、PM、HCl、HF、Hg、Cd、Cr、Pb、As的排放浓度。
2.监测数据应当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进行报送和公开。

四、排放控制要求
1.水泥工业企业应当采取有效措施,控制大气污染物的排放。
2.水泥工业企业应当建立大气污染物排放台账,定期公开排放数据和治理情况。

五、处罚规定
1.水泥工业企业违反本标准规定的,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进行处罚。
2.对于造成环境污染和人民健康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行政和刑事责任。

相关标准
1.《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4915-2013)
2.《水泥窑协同处置危险废物技术规范》(HJ 2574-2013)
3.《水泥窑协同处置危险废物污染控制标准》(GB 30485-2013)
4.《水泥窑协同处置危险废物环境管理规定》(HJ 2575-2013)
5.《水泥窑协同处置危险废物安全管理规定》(HJ 2576-20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