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适用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重度残疾军人集中供养服务机构,包括军队和地方政府设立的重度残疾军人集中供养机构、社会福利机构和民办养老机构等。
二、术语和定义
2.1 重度残疾军人:指因病、伤或其他原因,导致身体严重残疾,生活不能自理,需要长期护理和照顾的退役军人。
2.2 集中供养:指将重度残疾军人集中安置在特定的机构或场所,提供生活、康复和福利服务的方式。
2.3 服务机构:指提供重度残疾军人集中供养服务的机构或场所。
2.4 服务对象:指接受重度残疾军人集中供养服务的重度残疾军人。
2.5 服务内容:指重度残疾军人集中供养服务机构提供的生活、康复和福利服务项目。
2.6 服务流程:指重度残疾军人集中供养服务机构为服务对象提供服务的具体流程和程序。
2.7 服务质量:指重度残疾军人集中供养服务机构提供的服务符合相关标准和规范要求,能够满足服务对象的需求和期望。
2.8 服务保障:指重度残疾军人集中供养服务机构为服务对象提供的安全、稳定、可靠的服务环境和设施,以及必要的人员和物资保障。
三、基本要求
3.1 服务机构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和条件,符合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和标准要求。
3.2 服务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的管理制度和服务体系,确保服务质量和安全。
3.3 服务机构应当配备专业的医疗、护理和康复人员,提供全面、个性化的服务。
3.4 服务机构应当保障服务对象的基本权益,尊重服务对象的人格尊严和隐私权。
3.5 服务机构应当加强与服务对象家属和社会组织的沟通和合作,促进服务对象的社会融合和参与。
四、服务内容
4.1 生活服务:包括食宿、洗浴、清洁、衣物清洗、床上用品更换等生活照料服务。
4.2 医疗服务:包括常规体检、疾病治疗、康复训练、药品配送等医疗服务。
4.3 护理服务:包括日常护理、特殊护理、康复护理等护理服务。
4.4 康复服务:包括康复评估、康复训练、康复辅助器具配备等康复服务。
4.5 福利服务:包括文化娱乐、心理疏导、法律援助、社会保障等福利服务。
五、服务流程
5.1 服务机构应当制定服务计划和服务方案,根据服务对象的需求和情况,制定个性化的服务方案。
5.2 服务机构应当建立服务档案和健康档案,记录服务对象的基本信息、健康状况、服务需求和服务记录等。
5.3 服务机构应当定期进行服务评估和满意度调查,及时调整服务方案和改进服务质量。
5.4 服务机构应当建立服务投诉和处理机制,及时处理服务对象的投诉和意见。
六、服务质量
6.1 服务机构应当建立服务质量管理体系,制定服务质量标准和评估指标,定期进行服务质量评估和监督检查。
6.2 服务机构应当加强人员培训和管理,提高服务人员的专业素质和服务意识。
6.3 服务机构应当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确保服务对象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
6.4 服务机构应当建立信息管理系统,保护服务对象的个人信息和隐私。
七、服务保障
7.1 服务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的设施和设备,保障服务对象的生活、康复和福利需求。
7.2 服务机构应当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保障服务对象的日常护理和医疗服务。
7.3 服务机构应当建立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确保服务对象的饮食安全和营养需求。
7.4 服务机构应当建立物资管理制度,保障服务对象的生活用品和康复辅助器具需求。
相关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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